九条《规定》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定》着重指出,发现非法违法煤矿企业,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吊销各种证照,予以关闭,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非法违法煤矿的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十万元人民币罚款。如发生死亡事故,除按照有关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不低于每人二十万元的赔偿外,每死亡一人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
此外,《规定》将非法煤矿企业和违法煤矿企业相区别。非法煤矿企业是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企业。而违法煤矿企业是指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或者建设中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执法指令进行生产或者建设的煤矿企业。
《规定》还推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群众监督网络和定期巡查、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网址。对举报问题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千元至一万元的奖励,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一万元至五万元奖励。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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