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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煤矿特大事故责任人5年内不能任矿长

2005/11/3 8:34:17       

    从湖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获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日前下发《关于规范煤矿特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大煤矿事故查处力度,加快事故批复结案工作进度。煤矿特大事故的责任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
    通知要求,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29人的特大事故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除按要求立即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中心外,要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国家局事故调查司书面报告基本情况,待事故调查结束后,要根据调查结果重新上报。
    此外,通知要求对煤矿特大事故要严格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从严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对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煤矿企业的有关责任人员,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凡是无证非法开采、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煤柱和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1~5倍的罚款;超层越界开采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将井巷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对非法矿井和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的矿井除经济处罚外,依法予以关闭。

来源:新华社 作者: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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