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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不培训作业人员可罚煤矿50万

2005/11/4 8:54:11       

     鉴于新疆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自治区制定的《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办法》即将公布实施。今后凡煤矿企业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一经煤炭管理部门发现,将受到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重罚。
    11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总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文杰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扩大)会议上说,去年四季度到今年三季度,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节节上升,恶性事故不断,新疆也发生了诸如7月11日阜康神龙煤矿、10月4日拜城县吐尔乡煤矿一号井瓦斯爆炸事故。
    一些煤矿企业见利忘义,安全意识淡薄,煤矿安全设施不投入,不惜牺牲国家利益和矿工的生命牟取高额利润。煤矿事故也暴露出一个个腐败问题,基于以上背景,国务院才狠下决心出台《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第十条说,煤矿矿井瓦斯超限但仍进行作业的,将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进行生产的煤矿,将被关闭,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即将公布实施的《自治区实施〈特别规定〉的办法》规定,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对重大隐患进行排查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对隐患和排查工作报告的,处3万元以上5万余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更引人注意的是: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将受到同样的处罚。
    重点监控22处矿井
    11月2日,为期两天的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扩大)会议召开。会议根据国务院有关重要文件,决定对神华新疆能源集团公司碱沟煤矿等19处矿井进行停产整顿,将和丰县煤业公司六分公司一号井等22个矿井例入重点监控范围。
    据统计,截止8月12日,全区有65处生产矿井安全隐患严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分别对其实施关闭,并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电、供水、供火工品,收缴剩余火工产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摧毁井筒、填平场地,遣散从业人员。关闭工作于9月底完成。
     在此基础上,再次对19处高瓦斯矿井和发生过瓦斯事故的矿井进行停产整顿;对22处瓦斯涌出量达到每吨6立方米以上的矿井进行重点监控。

来源:新疆都市报 作者:高纪 王文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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