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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整治不能“心太软”

2005/11/4 9:53:40       
      今年以来,受煤炭市场需求刺激,一些地方的煤炭生产均加大了“马力”。近期,山西等地煤矿接连发生多起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全国连续发生煤矿重特大事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给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笔者认为,煤矿安全管理仅仅依靠行政手段,是难以真正扭转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抓安全整治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采取强硬措施,决不能“心太软”,构建市场经济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大厦”,必须以法律的公正和威慑力为基石。

    这几年开展的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取得一定成效,但也说明了一个问题,单靠行政手段难以真正扭转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今年下半年提出了对煤矿要深入重点整治,单一的行政手段等于是将煤矿安全工作“押宝”押在地方领导的思想认识和工作魄力上,有的地方在整治过程中搞运动、“一阵风”,忽冷忽热,稍一松劲就出事情,有的地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停产整顿搞“假打”。针对各类非公有经济成分大量增加,这些企业往往普遍重经济效益,存在设备老化、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等问题。安全生产执行主体和执法对象发生变化,而现有的《安全生产法》对这类企业偏偏缺乏有效的约束力,甚至出现执法的死角。其结果,导致隐患难以有效根除;更令人忧虑的是,官商勾结腐败现象,导致一定程度上滋长了无视国家法令的恶风。因此,抓煤矿安全隐患整治,要像抓防“非典”工作那样实施科学管理。


    煤矿安全整治并不象一般人认识的产品缺陷的含义那样简单,还必须从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促使煤矿安全生产步入法制化轨道。市场经济环境下,权、责对等是对决策者的基本要求,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发证、整治等环节把关不严,“纵容”了事故隐患。基层群众反映说,现在县乡官员的利益驱动除了以往说的干部参股、地方“财源”等经济方面的因素,违纪成本的低下已成为重要原因,要么认为法不责众,要么认为即便出了事情也不过挪个位置而已。因此,欲有效整治煤矿安全,关键是要形成一个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的高效工作机制,要推进法治并举。特别是对重大事故的责任者要严惩不贷,用法律的手段将违章者和失职、渎职者推上法律的审判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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