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彭州“11·13”特大瓦斯爆炸案相关责任人、彭州市白鹿镇煤矿安全监察站站长朱仙俊和该矿安监员陈其康因玩忽职守罪,日前被彭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朱仙俊原系彭州市白鹿镇煤矿安全监察站站长,负责全面工作,陈其康系该站安监员,又系白鹿镇派驻宏盛煤矿的驻矿安全员。2004年9月,两人会同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检查人员一道对煤矿进行检查,查出宏盛煤矿独线子一水平工作面存在“串联通风”重大安全隐患。彭州市安监局向该矿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该矿停止独线子一水平工作面作业。朱仙俊要求煤矿停止独线子一水平工作面的生产,但对煤矿是否执行没有进行督促检查。陈其康在整改指令书下达后,到矿检查发现宏盛煤矿有偷采行为后,虽要求该矿停止生产,但没有向安监站站长朱仙俊和主管部门汇报,以致该煤矿长时间违规生产,11月13日12时10分许,该矿井下发生特大瓦斯爆炸,造成19人死亡、4人受重伤、7人受轻伤的特大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后,两人主动到检察机关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仙俊作为白鹿安监站站长,对宏盛煤矿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制止不力,在发出整改指令后,未进一步督促整改,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陈其康系派驻宏盛煤矿的驻矿安全员,对宏盛煤矿安全隐患严重、安全管理混乱的监管不到位,在整改指令书下达后,监督执行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两人的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彭州法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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