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月4日从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日前,自治区安委会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明确了安监局、国土资源厅、经委、公安厅、工商局等部门在整顿关闭煤矿方面的职责,并规定停产整顿矿井的整改期限最迟不得超过12月31日。
据了解,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安监局、国土资源厅、经委、公安厅、工商局派人参加,成立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从8月25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8月30日前自治区安监局已审核提出了广西第一批共226处停产整顿矿井名单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公告;9月30日前审核20处停产整顿矿井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进行公告。
10月份后,各产煤市、县、煤矿企业组织自查和大检查。各产煤市要求在10月30日之前,按照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完成对所管辖范围内应当整顿关闭煤矿的清查工作。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12月上旬,组织开展对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检查。停产整顿矿井的整改期限最迟不得超过12月31日。
对于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要暂扣有关证照,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实行分片包干,督促指导煤矿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防止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等非法生产行为。
来源:新桂网 作者:唐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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