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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安全责任 广西出台煤矿企业领导下井管理规定

2005/11/17 9:00:45       

     记者11月15日从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煤矿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自治区安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煤矿企业领导干部每月下井次数作了严格规定。
    《规定》要求,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不得少于以下规定次数:矿务局(总公司)正职领导3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4次/月,副总工程师5次/月;矿务局(总公司)下属安监局、生产业务处(部)室的正职干部5次/月,副职干部6次/月;煤矿(公司)矿井的正职干部10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方面的副职干部14次/月。
    领导下井的职责是什么?自治区安监局有关负责人说,保证安全生产将成为下井带班人员的第一责任。下井带班人员要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切忌走形式走过场。自治区安监局有关负责人强调,领导干部下井考核要与安全奖惩挂钩,并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凡是没有建立制度或制度不能落实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16日,右江矿务局副局长鲍争光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该局10多年来一直坚持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该局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8次/月,副矿长14次/月。鲍争光说,要确保安全生产,领导干部不熟悉井下作业情况是不行的。由于受自然灾害等各方面影响,井下每天的作业情况都不一样。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明确自己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及时发现问题,协调解决实际问题。鲍争光说,由于一些职工赚钱心切,有时不注意安全问题,一味“蛮干”,安全与生产便发生了矛盾,领导干部就必须及时制止这种行为。
    钦州矿务局副局长潘能越也表示,该局也制定了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具体是局长3次/月,副职领导8~12次/月。潘能越认为,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排除隐患,同时对员工也有一个促进作用。因为当井下出现安全问题,一些员工会惊慌失措,领导亲自下井,可以稳定员工的情绪,更好地进行工作。该局以前每年由于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就达10万元以上,领导下井带班后,针对火灾这一“老大难”问题采取措施,运用高新技术灭火、防火,从1999年开始,每年的火灾损失减少到1000元左右。

来源:新桂网 作者:唐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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