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局获悉,自治区安监局再次强调广西煤矿企业领导必须下井带班,严格按照规定的下井次数执行。
自治区安监局局长陈鸿起告诉记者,国家发改委和安全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安监局将继续落实2005年初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管理规定》,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隐患。
《规定》要求,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不得少于以下规定次数:矿务局(总公司)正职领导3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4次/月,副总工程师5次/月;矿务局(总公司)下属安监局、生产业务处(部)室的正职干部5次/月,副职干部6次/月;煤矿(公司)矿井的正职干部10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方面的副职干部14次/月。
“大多数煤矿领导以前都是从事煤矿开采工作,经验丰富,能够及时地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同时,领导下井还会增强井下工作人员的信心。”陈鸿起说。
来源:新华网 作者:叶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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