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小煤窑买卖起纠纷,双方居然闹上法庭,结果是非法买卖者“赔了夫人又折兵”——昨日,奉节县法院判决合同买卖无效,对已支付的2万余元进行追缴。
据奉节县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9月28日,奉节县的魏某和张某共同出资2.68万元,购买王某在龙池乡的非法小煤窑,双方合同约定价格为4.68万元,其中2万元至今未付。
买来小煤窑“试运行”了40多天后,因煤矿缺乏资源和无合法手续而停产。两人到法院起诉,声称买到非法小煤窑,要求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王某返还已支付的2万余元。
奉节县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我国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我国矿产资源实行采矿许可制度,其勘查、开采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矿产资源法》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也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或合同无效。魏某和张某明知该煤矿没有合法手续而购买,双方属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利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最后,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对买卖煤矿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及非法所得的2.68万元予以追缴。
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孙晓林 唐华强
煤炭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煤炭网www.coal.com.cn "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
网站技术运营:北京真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煤远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喀什煤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航丰路中航荣丰1层
京ICP备1802369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101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