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办获悉,日前自治区政府出台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规定了全区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和整合技改三类煤矿的标准,并提出了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
《方案》指出,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自治区已公告的149处煤矿
关闭工作。2007年年底前,完成今年全区煤炭工作会议所确定的煤矿重组、技改任务。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今年年底前对本地区停产整顿矿井逐矿进行评价鉴定分类。《方案》还指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纳入自治区对盟市领导班子、自治区直属机关年度实绩考核内容之中,对整顿关闭工作不力和未完成任务的盟市、部门以及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予评优评先。各盟市、旗县、苏木乡镇要建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
《方案》规定,对非法违法煤矿要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依法吊(注)销各种证照。对非法违法煤矿的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20万元罚款。对非法违法煤矿造成死亡事故的,除按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不低于每人20万元的赔偿外,每死亡1人处以100万元以上的罚款。
来源:内蒙古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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