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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属煤炭企业吨煤提取5元发展专项资金

2004/8/25 0:00:00       
    山东省省属煤炭企业改革迈出关键性一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自2004年7月1日开始,在省属重点煤炭企业建立改革发展专项资金。8月3日,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规定发展专项资金按吨煤5元的标准提取。
    省煤炭工业局负责人指出,建立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目的是抓住当前煤炭市场持续好转、企业效益稳步提高的大好时机,将煤 炭市场好转、价格提高产生的效益体现到企业改革和发展上来,进一步推动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加快企业分离社会职能步伐,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
    煤炭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省属重点煤炭企业在山东省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据介绍,近几年,随着国家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省属重点煤炭企业经济运行质量明显改善,效益大幅度提高。但从行业总体情况看,整个煤炭经济发展的基础还比较脆弱,省属重点煤炭企业长期形成的明亏挂账大、潜亏因素多,财务拖欠大、债务负担重,衰老报废矿井增多、新井接续脱节,辅业和办社会职能负担重等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山东省规定,省属重点煤炭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由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后自行安排使用。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年度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解决省属重点煤炭企业存在的上述问题。
    三部门明确提出,企业要切实加强发展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向省煤炭主管部门、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备案。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发展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向省煤炭主管部门、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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