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国营田家煤矿工会原主席谌德洪采取收入不报账、虚列支出等手段,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日前被巫山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上半年,巫山县骡坪镇蜂窝煤厂任茂喜通过被告人谌德洪联系购煤,煤炭销货款由谌德洪直接同任茂喜结账交矿财务室入账。2004年2月4日,谌德洪同任茂喜结清全部煤款,除交回矿财务室一部分以外,谌德洪私自将2002年12月6日至2003年7月8日调运到任茂喜处的20车煤炭、计255.2吨销售款28960元予以截留,不交矿财务室入账。
2003年3月至2003年9月,彭信龙按调运价从田家煤矿调运129.8吨煤,在巫山县楚阳乡、竹贤乡等地以零售价格出售后,谌德洪私自将在彭信龙处收回的71吨煤炭销货款8165元予以截留,不交矿财务室入账。
2004年六七月份,谌德洪同该矿会计龚德冰商量,趁本矿改制之机,将截留的上述煤炭销售货款予以分用。龚德冰分得2万元,谌德洪分得17125元。
2004年,谌德洪伙同他人通过开出虚假发票或采购货物伙虚列支出,共同贪污公款58146元,谌德洪分得265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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