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的决定》(讨论稿)的相关规定,云南将按"资源开发、规划先行"的原则,抓紧做好全省国家级大型煤炭基地以及矿区总体规划工作,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煤炭资源的行为。
煤炭开发规划和资源管理工作要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时,必须征求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时,必须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未经批准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一律不得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
云南还将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促使煤炭生产企业节约煤炭资源。实行资源回采率和最低技术水平准入标准,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对煤炭资源回采率、煤炭开采规划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纠正和查处资源浪费的违规行为。完善煤炭资源有偿取得和资产化管理制度,改革资源税计征办法,将矿井资源储量、回采率与资源税费挂钩。完善煤炭资源税费计征办法,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法,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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