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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出台《决定》打击非法煤矿违法生产

2005/12/12 11:43:46       

    12月5日,河南省政府通过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豫政[2005]48号)以更为严厉的措施,以促进河南省矿业生产秩序和安全状况的持续好转。摘要如下:
    对3个月内发现有2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生产的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所有停产整顿煤矿,只给予1次整改机会。
  &nbsp 非法煤矿一经发现,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及采掘设备,并处20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依法吊销各种证照,予以关闭。
    对非法和违法煤矿的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0万元罚款;对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等有关负责人处以5万元罚款。
    非法和非法生产煤矿造成死亡事故的,除按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赔偿外,每死亡1人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对举报的问题属实的,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1万元至5万元奖励,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人辖区内有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给予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乡镇辖区内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给予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撤职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河南日报 作者:孙兆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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