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国土资源部于2003年开始进行矿产资源法修改的准备工作,至今已经完成了资料和修改意见收集、部分专题调研和论证工作,目前正在组织进行修订草案框架的起草。
现行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29日,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对这一法律进行了少数条款的修改。
全国人大代表在有关议案中提出,现行矿产资源法存在的问题,已经影响到中国矿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全国人大环资委认为,与矿产资源法起草时的历史背景相比,中国矿业及其管理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矿产资源法在矿业权设置、矿业权市场及管理、小矿山的开采管理、矿山环境治理、矿山关闭善后、处罚手段和处罚力度等诸多方面已无法满足矿业管理的实际需要,需要进行修改。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组织对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报告建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着手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修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国土资源部正在组织进行修订草案框架的起草。环资委已指定人员专门跟踪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反馈的意见,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的主要建议,均已纳入目前法律修订的重点内容。
据了解,目前煤炭法修改工作也已经起步。考虑到矿产资源法与煤炭法关系十分密切,环资委建议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统筹考虑两部法律的修改,按照责权统一和管理高效的原则,协调处理各类矿业法律关系。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考虑将修改矿产资源法列入今后的立法规划。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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