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地方性煤炭法规——《河南省煤炭条例》近日出台,并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在危险工地,要能见到责任人;煤矿存在安全隐患,职工有权“不下井”。
此举可谓用心良苦。正如河南发改委、安监局人士所说,“在安全问题上,只有自我的保护能力才是最确定最可靠的。把希望寄托在矿主、寄托在安监部门身上,是靠不住的。”但是,如果把给予矿工们“不下井”的权利当作遏制矿难的良方,笔者则认为太过乐观。
翻开一些矿难的记录,我们不难发现,矿工下不下井,并非由矿工说了算。2004年11月28日,在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重大矿难前,井下起火已经六天,在有经验的工人都拒绝下井的情况下,行政管理人员仍然以扣发工资胁逼工人下去,遂酿成巨祸。曾经发生“7.11”矿难的新疆阜康神龙煤矿,有所谓的“出勤奖励政策”,少上2个班,扣发当月全月工资的20%;少上3个班,扣发当月全月工资的30%。尽管矿工不愿下井,但在需要维持生存的工资面前,他们不得不抱着侥幸心理冒险下井。
也许很多论者的眼中,明知道有危险,还是冒着生命的危险前赴后继地下矿井,只能说矿工是非理性的。但是,当我们弄清了矿工的约束条件,我们也就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这恰恰是他们对生活困境的一种理性反映,实在是不得以而为之!因为,很多矿工、特别是私营煤矿的矿工,他们来自农村等贫困地区,受教育程度低下,缺乏基本生活技能,失业后没有丝毫社会保障。对他们来说一旦没有工资,就意味着沦为彻底的赤贫,就意味着一家老无米可吃,无油可用,无钱可缴学费。很多矿工最担心的不是瓦斯爆炸,而是下岗后的衣食无着。在生存面前,矿工没有更多的选择,只有以生命做赌注。
其实,在矿工下不下井这件事上,我觉得矿工的决定倒在其次,矿主的态度则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矿工随时都拥有“不下井”的权利——我不下井,顶多不要工资罢了。而作为政府制定的《条例》,其本意显然并不是以矿工不要工资为代价——在煤矿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矿工不但有权“不下井”,矿主还要开足工资!因为安全投入不足而使煤矿存在安全隐患,不但不能为矿主创造利润,相反还要支付矿工的工资,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对于矿主来讲,两相比较,当然是加大安全投入,消除安全隐患最划算,最终也达到政府部门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初衷。
事实上,在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问题上,政府制度应承担更多的监管责任,对煤矿管理者应有积极的制度约束。在目前的情况下,没有刚性的制度做保障,若仅仅说矿工有权“不下井”,而不对煤矿经营者施以相应的约束机制,让矿工拥有“不下井”的实惠和权利,难免出现对矿工“恨铁不成钢”的尴尬结局,遏制矿难的良好愿望,也是难以实现的。
来源:红网 作者:高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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