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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事前监督胜于事后追究

2005/12/20 11:25:09       

     近期我国煤矿频频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黑龙江七台河“11·27”矿难和唐山“12?7”矿难再度成为公众关注焦点,引发人们对如何应对重大事故的思考。中国法学会专家在“重大安全事故与应对突发事件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指出,强调事前监督而不是事后的追究。
    当前,国内各个煤矿陆续出台矿长、队长问责制,无疑在大多数煤矿能奏效,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产生一种强烈的鞭策作用。然而,这种问制度,往往都是在事故发生后,死亡几人以上,矿长、队长才有责任。这时,即使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遇难的矿工不能生还,难慰死难的矿工。由此,生产指挥人员在煤矿生产中,容易产生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疏忽事前监督;加上年终岁末个别煤矿盲目扩大煤炭生产量,存在现场监督失灵的现象,是重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不应只注重追究责任,而应该强化事前监督,在工作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方面对相关人员的活动过程、活动依据做出规定。重煤集团松藻煤电公司值得借鉴,该公司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在事前监督上很下功夫,注重矿长下井带班制度,切实解决矿井安全存在的隐患,实施安全督查、安全检查、班组自查相结合,把矿井安全问题落到实处;建立重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控制重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同时,也实施行政首长问责制度,两种制度并举,能达到治标治本的目的,从根本上扭转煤矿安全的被动局面。

稿件来源:中国西部煤炭网  通讯员:张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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