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加强煤矿治理整顿和安全生产工作精神,山西省加强对煤矿的治理整顿工作。全省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监控。煤矿企业必须编制整改方案,经市、县政府煤矿安全整顿办公室批准后,抄报有关部门并组织实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整改期间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从火工品供应、煤炭销售渠道、下井人数等方面强化监控,严防以整顿之名进行生产活动;停产整顿结束后,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政府授权的组织或部门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顿到今年底仍不能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据统计,截至10月底,全省已有11个市共取缔关闭非法违法煤矿1304处,停产整顿1510个矿井。
山西省政府明确要求国土资源、煤炭、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监察、工商、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并在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罚措施。到10月底,全省有关部门已对1010个采矿许可证、1333个生产许可证、1077个营业执照、45个安全生产许可证和883个矿长资格证件进行了暂扣或收回,确保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预期目标的实现。
同时,加大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查处力度,省纪检督导组对11个市的清理纠正工作进行督查,上报950人投资入股煤矿,涉及金额15500万元,其中已有871人共撤资6180万元。
近日,山西省政府颁布了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强调,发现非法违法煤矿企业,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各种证照,予以关闭,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5倍罚款。非法违法煤矿企业发生死亡事故,除按照有关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不低于每人20万元的赔偿外,并加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群众监督网络和奖励制度,对举报问题属实的给予1千元至5万元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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