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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法》修订取得阶段性成果 安全管理制度成焦点

2005/12/26 17:22:32       
     本报讯记者苏日娜报道经过四轮修改,讨论中的《煤炭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完成阶段性使命。在12月15日召开的修订研讨会上,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应条款成为多方关注的焦点。在意见稿中,《煤炭法》的内容将由8章、81条,增加为14章、189条。原《煤炭法》中关于“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的章节将分别被独立的章节所取代。为突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安全将单独设为一章。一些有关安全生产监察、监管的内容将在“监督检查”一章中加以规定。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同时增加了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保障、矿长资格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企业生产经营之间的关系等有关条款,增加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和行业认证制度、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规定、煤矿安全事故隐患防治内容及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修订小组介绍,征求意见稿从我国煤矿安全工作的基本格局出发,把握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以及行业管理的相互关系,理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有的与会代表还提出了一些新的建议。法律界人士高家伟认为,对于安全责任问题还应该细化处理,应该从法律而非行政的角度明确煤矿事故的最终责任。目前,《煤炭法》仍在进一步研讨修订中。

来源: 中国安全生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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