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可以深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通知》要求,国有煤矿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一律由区队负责人带班进行。国有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熟悉生产的,要保证1至2次下井带班。国有煤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要经常下井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煤矿在贯通、初次放顶、排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集团公司的负责人要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乡镇煤矿、其他民营煤矿的各类作业,必须由矿长、副矿长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进行。
省政府办公厅在转发《通知》的同时,特别要求梅州市政府要负责督促继续保留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合法开采煤矿所在的县(市、区)政府根据国办发〔2005〕53号文精神,结合实际制订实施办法并负责监督考核,同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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