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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规定下井矿工每班不得超过99人

2005/12/27 13:35:47       
    报讯 (记者 李雅琼) 近日,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省政府同时进一步要求,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合法开采的煤矿,要严格确定生产规模,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安排下井作业人数,最高每班不得超过99人。

  《通知》指出,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可以深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通知》要求,国有煤矿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一律由区队负责人带班进行。国有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熟悉生产的,要保证1至2次下井带班。国有煤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要经常下井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煤矿在贯通、初次放顶、排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集团公司的负责人要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乡镇煤矿、其他民营煤矿的各类作业,必须由矿长、副矿长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进行。

  省政府办公厅在转发《通知》的同时,特别要求梅州市政府要负责督促继续保留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合法开采煤矿所在的县(市、区)政府根据国办发〔2005〕53号文精神,结合实际制订实施办法并负责监督考核,同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稿件来源: 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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