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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总则

2005/12/29 15:24:28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三条 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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