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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布06年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通知

2006/1/6 10:48: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业局)、煤炭局,煤炭、
电力、钢铁、化肥行业协会,有关重点企业:

  2005年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
订货方式转换上迈出了重要步伐,为全年煤炭稳定供应和经济平稳运行奠定了良好基
础。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预测煤炭供需总量基本平衡、比较宽松
,为进一步推进改革提供了良好机遇。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
推进煤炭订货改革,做好2006年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突出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严格重点煤炭供需衔接资格。

  (一)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违规建设投产
的项目,一律不纳入重点煤炭衔接范围。支持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型企业,支持大型
骨干企业,促进结构调整。属于全国跨区域重点煤炭调运范围,符合铁路、水路合理
流向要求。

  (二)坚持以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终端消费企业为重点煤炭衔接主体,严格控制
和减少中间环节进入重点煤炭衔接领域。坚持以发煤、收款煤矿为供方,接煤、付款
厂家为需方,签订买卖合同。除供需双方企业和铁路、交通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
机构和单位一律不得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为提高铁路运输效率、保障重点,原则上,年度实际发(接)煤量低于2
0万吨的,不纳入重点衔接。化肥、居民生活、冶金配煤等特殊情况特殊考虑。

  二、公布重点煤炭运力配置框架,指导供需衔接。

  (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需求和铁路运力状况,确定2006年重点煤炭
铁路运输总量调控目标为6.9亿吨。

  (二)在重点煤炭运输总量调控目标内,根据铁路运输合理流向、流量,对具有
衔接资格的煤矿,结合2005年铁路运输实际完成量及新投产能力等因素,安排运
力配置框架。对以往年度签订了合同并配置了运力,但实际未执行或者执行情况很差
的,不再保留运力配置。

  (三)在运力配置框架范围内,支持煤矿集中和优化用户结构,支持用户集中和
优化货源结构,支持运输部门集中和优化运输结构。

  三、严格执行《合同法》,签订规范的煤炭买卖合同。

  (一)供需双方企业在运力配置框架指导下,自主自愿衔接。在协商的基础上,
严格按照《合同法》,签订规范的煤炭买卖合同。鼓励大型煤炭供需企业签订长期合
同。原则上,年度合同量在20万吨以上的,应签订五年以上的长期合同,并优先落
实运力。

  (二)供需双方签订的单笔合同原则上应在20万吨以上,必须依据现有和新投
产能力签订合同量,不得签订虚假合同。

  (三)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凡获得运输认可的合同,非不可抗力因素影
响而不履行的,要给予严厉处罚。在大秦线选择部分企业试行运输合同。

  四、在政府监控条件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电煤价格。

  (一)总的原则是,在保持电煤价格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取消我委2004年底
出台的电煤价格临时性干预措施,由煤电双方自主确定交易价格,同时,采取必要的
配套措施予以保障。

  (二)在电煤供求形势缓和的情况下,煤炭、电力企业要理性对待价格分歧,合
理确定价格目标,以保障煤炭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为前提,签订2006年合同。地
方政府部门要统一思想,按照我委统一部署,以保持煤价稳定为目标,积极协调煤炭
价格矛盾,防止煤价出现大起大落。

  (三)以运力分配为载体,鼓励供求双方签订长期交易合同。对签订长期合同、
价格保持稳定的,优先给予运力保障;对双方价格相差悬殊、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的,
不予配置运力。

  (四)建立电煤价格应急机制,如果市场电煤价格出现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
涨,政府将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采取临时干预措施。

  (五)取消价格干预措施后,要进一步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工作,建立中国电煤价
格指数,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依据。

   五、审查煤炭买卖合同,落实铁路运力。

  (一)铁路、交通部门对供需双方签订的需要通过铁路、水路运输的合同,根据
铁路合理流向、流量框架进行审查、落实运力。

  (二)审查落实运力的基本原则:

  ——优先考虑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型企业;

  ——优先考虑电力、冶金、化肥等行业的优势骨干企业;

  ——优先考虑供需双方自主签订的长期合同;

  ——优先考虑价格稳定且供需双方没有分歧的合同;

  ——符合铁路、水路合理流向和流量的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符合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规定;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要求。

  六、严格产运需衔接程序,提高衔接效率。

  (一)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衔接原则和公布的框架方案,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
企业间已初步衔接的基础上,进一步衔接、签订合同。

  (二)在供需衔接、签订合同的基础上,国家适时召开重点煤炭运力衔接会议,
组织铁路、交通部门审查合同、落实运力。凡供需双方未完成合同签订任务的,一律
不安排落实运力。

  (三)提高重点煤炭运力衔接效率,逾期未提交合同而影响落实运力的,责任自
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来源: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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