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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热联动需要第三方机构的监督

2006/1/7 10:21:36       

  继05年5月“煤电联动”政策正式实施后,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于11月初联合下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宣布正式启动煤热价格联动机制,以理顺煤炭、热力价格关系,确保热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城乡居民冬季供热采暖。

  有句歌词叫“你就像那冬天里的一把火”,对于几乎全面亏损的我国热电行业来说,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就像一把火,温暖了他们的心窝。然而业界却不约而同地皱起了眉头,怀疑其可行性,怀疑其顺畅度。——价格联动只是一个表层的治理方案,如果各利益主体还是习惯打自己的“小九九”,联动机制有可能迅速瓦解,并伴随着社会福利成本的攀升。

  我国热电企业常喊“我快亏死了”,煤炭企业也疾呼“我处于弱势”,然而他们从来没有 “同病相怜” 过。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热电企业在利益格局上与大型国有电力集团不是“同道中人”,所以常受歧视。比如煤电联动政策就只针对指燃用国家统配煤炭和电力调度为省级电网的发电厂,燃用市场价格煤炭同电网的地方调度电厂与包括热电厂只能“望联兴叹”了。

  人受了窝囊气总想找个出气筒,企业同样存在类似的心态。在与强势利益集团博弈过程中丧失话语权的热电企业,很有可能将窝囊气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再拿“煤电联动”来说,联动机制允许将上涨煤价的70%转移到电价,事实上如今电价上涨早超出了合理幅度,几乎超了三倍(据11月3日《中华工商时报》)——消费者为价格的“乱联动”埋了单,却毫不知情。

  如此看来,选择行政干预会造成利益失衡,而选择联动式的市场运作又面临转嫁欺诈。在这样一种形势下,外资热电厂会对我国的政策环境产生怀疑(美国赛德、德国汉堡等外资电力撤离便源于此),而渐渐觉醒的消费者也会发出质疑声。笔者认为,消除这些质疑,有必要一个具有利益制衡能效的第三方监督机构的出现。

  第三方监督机构是独立于煤炭行业与热电行业之外的一个行为主体,类似于行业协会,不过涉及的是两个行业。这一机构至少在三方面可发挥作用。一是减弱国家的行政干预,取消不公正的利益保护;二是积极推进煤炭与热电行业的沟通机制,协助双方从长期内讧的氛围中共同“突围”;三是站在公众的立场上,防止价格联动过程中的企业的欺诈行为与霸王条款。

  顺畅联动机制的两个鲜明特征是公平与信誉,而第三方监管机构均能在这两方面发力。一方面,与政府部门沟通,争取民营资本、外资、合资等我国热电行业主要投资来源与国有热电资本享有同等的话语权;另一方面,以消除煤炭与热电企业之间的仇怨为杠杆,促进双方依法制定匹配性的供需合同,以减少行业盲目投资导致的体制危机与信誉下降等阴霾。

  当然,第三方机构制衡的愿景是好的,但由于煤炭与热电领域计划经济阴影犹存,它能充当煤热联动的润滑剂,而永远代替不了发动机。其实“利益相关”是明摆着的事实,关键还得两行业的企业具有协同的意识,而不是沦为博弈论中那两个不合作的“囚徒”;政府部门更应从环保项目税收减免、融资优惠等方面真正给联动企业以公平与激励,如是坚持,煤热联动机制才能不打折扣,并健康、稳定地持续下去。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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