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06年度重点煤炭运力衔接工作,保证如期完成衔接任务,铁道部运输局、交通部水运司现将有关事项联合通知如下:
一、2006年度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仅限于国家发改委审查并公布的具有订货资格的煤矿和用户间进行,铁路运输部门对不符合产运需衔接框架意见要求的其他订货合同均不盖章。
二、供需双方衔接订货量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铁路、水路合理流量与流向要求。运力配置将优先考虑中长期合同、大宗直达列合同和价格没有分歧的合同。中长期协议合同应标明“中长期”字样。
三、煤炭买卖合同上应填明发货人、发站、到站、中转港、到达港、收货人及数量,质量标准和交货方式,并加盖买卖双方公章。每一份合同可以有多笔明细,每一笔明细只能有一个发站,一个到站,一个收货人,一个中转港口。运输部门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合同不予盖章:一是内容不全或填写不清的;二是没有加盖买卖双方公章或买卖双方公章与具体发、收货人不符的;三是发收货人任何一方不具备重点订货资格的。
四、买卖合同签订后,煤矿或煤炭供方牵头单位抓紧同铁路局进行运力衔接。涉及到港的合同,先由交通部门盖章。
煤矿向铁路提交重点订货合同盖章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表格各一式两份:1、资源核算表;2、棋盘表;3、分用户的通过铁路限制口和中转(到达)港口重点订货合同汇总表。重点订货资源核算表和棋盘表应分别单独填制。
铁路主要限制口为:山海关、古店、德州、临清、符离集、新河、王楼、郜营、西斋、孟庙、蒲圻、堂邑、太要、虞城县、商南、大龙、麻尾、威舍、赛鱼、禹门口、荷泽南。
港口为:锦州、京唐、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日照(含岚山)、连云港、防城、湛江、南京、芜湖、武汉、枝城、邳州、万寨。
五、凡到达港口的合同要按港口别、到站别分开填写,不得将二个或二个以上到达港口填写在一起。
六、凡经中转港下水的煤炭合同, 由供方将合同收齐后,送交通港航部门统一盖章。
七、港口盖章按起运港、到达港顺序盖章,双方各留一份。
八、供需双方应在1月10日18时前,将合同及汇总表等资料交送相关铁路局审核盖章,超出规定时间的视为自动放弃,铁路、交通部门不再受理。
二○○六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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