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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资”以后怎么办?

2006/1/17 13:17:43       

       今年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发出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对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下了“最后通牒”,明文规定他们一个月内即9月22日撤出投资。逾期不撤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11月1日,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安监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撤资”情况:截至10月20日,全国共报告登记在煤矿投资入股4578人,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002人,国有企业负责人1576人,登记入股金额6.53亿元,已经撤资4.73亿元。不过,像几乎所有媒体有关撤资的报道那样,这样严肃的发布会也是只说到撤了多少资,至于撤资之后的情况则语焉不详。关注此事的人们欣喜之余顿起困惑:难道资金撤出就可以平安无事、就可以既往不究?
 

 这样的困惑并不是毫无道理的。今年9月份,湖南娄底市侦破一起官煤勾结大案:该市新化县32名党政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在3家煤矿参股159.5万元。但除4名涉嫌收受贿赂的被免职外,其他皆被免于处分。一位幸免处分的参股干部坦言,多亏了“最后通牒”,否则肯定要丢钱丢官了。而娄底市对那些违纪者的赦免处理正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最后通牒”。如此“幸运儿”还有辽宁阜新市清河门区区长助理李树林。虽然这位区长助理一人入股仨煤矿,但因及时撤资700万元,尽管很多人对这笔巨款的来历及其收益表示质疑,但结果李树林仍然毫发未损。资料表明,在这次“撤资”风暴中,大约只有陕西榆林市神木县的三名“涉煤”官员被免职,而新华社的消息中称他们被免职的原因在于“宁肯撤职,不愿撤资”。
  诚然,对“主动”撤资的公职人员暂不追究或不予追究相关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带动更多入股者主动撤资,便于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扩大撤资幅度和范围,但如果不对撤资者有任何“说法”,则可能会产生这样的负面导向:公职人员在利用职权投资入股煤矿并获取丰厚的利润后,可以借“撤资”风暴把“黑钱”洗白,进而还会对其他行业诸如此类的现象产生“破窗效应”,即只要在“大限”之日前“主动”撤销,就不会受到严肃的责任追究。倘若此风蔓延,后果不堪设想。
  那么,对撤资之后的公职人员究竟应该怎么办?
  大家知道,官员入股煤矿本身就是一种违纪违法行为,我国明确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的党纪国法可谓再三再四。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后来,这个规定被一再重申,甚至扩大到党政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能在其影响范围内经商、办企业。此外,《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草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也都有类似的明文禁令。可那些入股煤矿的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却无视法纪,顶风作案,按理应该严处,怎么能够仅仅因为迫于“最后通牒”的压力“主动”撤资,就对他们网开一面,免于责任追究了呢?所以,不应该撤资就能了事,否则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无从维护,也无从杜绝这种入股行为死灰复燃。
  从法理角度分析,官员因牟利而入股煤矿(无论是“明股”还是“暗股”)是违纪违法的主观要件,那么其入股资金(权力)就是违纪违法的客观要件。同时,应该对官员入股煤矿的资金来源进行调查,对涉嫌腐败的官员,严惩不贷。
  必须制定防范措施,坚决杜绝“破窗效应”,使更多的公职人员不敢、不能入股企业。建立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鼓励社会监督举报,包括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
  应该明确,国务院办公厅的“最后通牒”是根据当前煤矿企业矿难频发的现实,规定国家公职人员限期撤资,其目的是督促投资入股煤矿的公职人员尽快主动撤资,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不意味着只要撤资就可以被完全赦免。
  撤资之后,我们应该对那些所谓主动撤资者给予一定的处罚(哪怕适当宽一些),同时,要制定严密措施预防更多官员入股企业,更为重要的是严格执法,绝不能搞“下不为例”的游戏!
    《新安全》 (2006年 第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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