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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还是"违规"四川达县建设煤矿拍卖幕后(下)

2004/8/16 0:00:00       
    刘多华通过拍卖依法取得建设煤矿的破产财产后,投入数百万资金进行技改,建设煤矿原有职工在三个月内得到了妥善安置,企业也开始正常生产。当地市、县党委和政府这才松了一口气,感到卸下一个大包袱。然而,幕后的故事却仍未结束。
    合法煤矿“非法生产”不法分子“见义勇为”
    达县公安局告诉记者,自2004年1月以来,这个煤矿就连续遭到不法分 子的破坏,矿井门被封达8次之多。1月7日,杨直标的弟弟杨直光带人将煤矿的井口及库房的门封锁,不准上下班的工人进出矿井,严重危及井下一百多名工人的生命安全。当地派出所接警后传唤杨直光,责令其打开了井口大门。此后两天里,只要警方一离开,杨直光就先后6次强行锁住井口大门。4月7日,杨直光等人再次强行封锁井口大门、机电工作房、材料库房等,导致煤矿被迫全面停产至4月12日。其间达县政法委等部门领导多次现场劝说无效,直到公安机关依法对杨直光等人治安拘留后,井门方被打开。此后,这帮人仍多次采取拦堵轨道车等方式阻挠煤矿正常运转。
    6月22日,在现场的省煤监局达州办事处工作人员又看见一伙人在搬石头封堵井口轨道,当即责令他们停止。一个年轻人竟煞有其事地辩称:“这个矿是无证非法生产,新闻都这样说了,我们是见义勇为。”
    煤矿企业如若非法生产,守法公民完全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可是无论从杨直标尚未受到追究的行贿,还是动员其家人采取的足以危害井下上百名作业工人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看,都不是守法公民应有的,见义勇为从何说起。
    究其原因,记者在采访中得知,杨直标参加竞拍后有两次毁约,将依法承担920万元经济责任。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这才是他及其家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铤而走险的真实原因。他还告诉记者,根据《拍卖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第一次拍卖的买受人杨直标应承担因悔拍违约而形成的820万元的差额补偿,并应承担第二次违约的100万元违约金。两项合计,杨直标的建设煤业还应支付清算组920万元。
    国土坚持重新处置法院裁定拍卖合法
    据了解,这帮人所说的新闻,是指今年6月有两家媒体分别在报道建设煤矿拍卖过程的新闻稿中,引用省国土资源厅矿产管理处处长田华光的一段话:“达县建设煤矿的拍卖(指2003年2月26日最后一次拍卖)只有两家,肯定是不合乎规定,必须重新拍卖。现在,我们国土部门至今没有给他们颁发采矿许可证。”
    8月2日,尽管不愿意接受我们的采访,但田华光仍对记者说,有关新闻报道“曲解”并对他的话“断章取义”。他还认为,建设煤矿采矿权的拍卖不符合国土资源部门关于竞买者必须有3家以上的规定,应“重新处置”。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宋光齐没有否定矿产处关于“违规”和“重新处置”的说法。但他同时告诉记者,建设煤矿的情况已引起了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视。省国土资源厅目前正在对作出“重新处置”这一行政行为进行评估。他表示,国土部门欢迎社会各界和舆论监督,严格依法行政。
    对国土部门的说词,审判机关似乎并不认同。达县法院认为该案涉及的采矿权拍卖,从事实和程序上讲都是合法的,并于2004年2月,以(2002)达民破字第9-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煤矿破产资产及采矿权拍卖程序合法,结果真实有效,裁定采矿权归刘多华所有,清算组负责向国家缴纳采矿权转让价款,协助刘多华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和变更煤矿生产许可证。
    达县法院告诉记者,做出上述裁定,是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建设煤矿一直是证照齐全的合法矿,其采矿证至今仍在有效期内,只是涉及所有权人的更名问题,而且现正在依法变更和换证过程中,不存在“无证开采”问题。
    有关法律专家在审阅了相关资料后,认为达县法院的裁定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上都是合法有效的。这位专家还指出,这次拍卖完全符合《拍卖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土部门的规定仅是部门规章或文件,无论从法律阶位还是法律效力而言,不能对抗国家法律和法规。因此采矿权拍卖是合法有效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吴星远在接受记者咨询相关法律法规时也表示,现在的业主通过合法拍卖活动竞得了建设煤矿的破产财产,是善意取得,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现在的唯一症结在于,这种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对于同一问题的不同理解和看法,使得一个本已起死回生的破产企业又面临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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