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煤矿安全

关于《煤矿安全规程》第68和158条修订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2006/1/22 9:00:09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煤安监司函综合[2006]1号


关于《煤矿安全规程》第68和158条修订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科研院校设计单位:

  为吸取放顶煤开采发生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完善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加强对放顶煤开采的监察和管理,有效防范放顶煤开采事故的发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就放顶煤开采相关问题组织开展了调研,对加强放顶煤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同时,针对低瓦斯矿井瓦斯事故多发的问题,为加强低瓦斯矿井的安全管理,充分发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作用,经研究,拟对《煤矿安全规程》第68和158条进行修订。

  为提高《煤矿安全规程》第68和158条规定内容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就《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和158条修订稿(见附件)规定内容和执行过渡期征求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同级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有关煤炭企业进行研讨,提出并汇总对《煤矿安全规程》第68和158条修订稿的修改意见和执行过渡期的建议;各有关科研、高校、设计等单位,可结合日常工作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各单位于2月15日前,将本单位的修改意见或建议(并提供电子版)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反馈我司。

  联系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史宝中

  地 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邮编:100713

  联系人:电话010-64463378 传真:010-64463381

  电子邮箱:shibz@chinasafety.gov.cn

  附件:《煤矿安全规程》第68和158条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煤炭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煤炭网www.coal.com.cn "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

  • 用手机也能做煤炭生意啦!
  • 中煤远大:煤炭贸易也有了“支付宝”
  • 中煤开启煤炭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新时代
  • 下半年煤炭市场依然严峻
市场动态

网站技术运营:北京真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煤远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喀什煤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航丰路中航荣丰1层

京ICP备1802369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10109号


关注中煤远大微信
跟踪最新行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