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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违法煤矿治理活动 山西省出台行政处罚规定

2006/1/24 10:32:14       
    从2005年12月1日起,山西省境内非法违法煤矿企业发生死亡事故,除按照有关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不低于每人20万元的赔偿外,每死亡一人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00万元罚款;对举报问题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1万元至5万元奖励。

  为了深化非法违法煤矿治理活动,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充分发挥各级煤炭监察部门的行政执法作用,煤炭大省山西近日出台了《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

  山西省规定:发现非法违法煤矿企业,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吊销各种证照,予以关闭,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非法违法煤矿企业发生死亡事故,除按照有关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不低于每人20万元的赔偿外,每死亡一人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00万元罚款;非法违法煤矿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0万元罚款。

  山西省在这一文件中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群众监督网络和定期巡查、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网址。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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