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 明
1、 资金来源
1.1 “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招标人已获得一笔资金/贷款。招标人计划将一部分资
金/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 合格的投标人
2.1 凡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均可参加投标(如果
投标货物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应有生产许可证)。
2.2 允许在中国注册的外国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
品参加投标。
2.3 投标人在过去和现在都不应与为买方在本投标邀请下拟采购的货物从事设计、
编制技术规格和其他文件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任何直接和间
接的联系。
3、 投标费用
3.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定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
河北省招标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和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
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 标 文 件
4、 招标文件的构成
4.1 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八章,分装两册。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投标书格式
第二册
第五章 投标邀请
第六章 投标资料表
第七章 合同条款资料表
第八章 投标货物及其技术规格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投标
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
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 招标文件的澄清
5.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公司和招标
人。招标公司对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十(10)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 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公司和招标人可主动地
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
束力。投标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公司回函确认。
6.3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
公司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 投标的语言
7.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公司和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
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资料,但有关的段落
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8、 投标文件构成
8.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本须知第9、10和11条填写的投标函、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供唱标时
使用的、单独密封的投标一览表;
2)照本须知第12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3)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货物和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按照本须知第14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9、 投标函
9.1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说明所提供的
货物、货物简介、来源、数量和价格。
10、 投标报价
10.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
价。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0.2 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
予以变更。任何包括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依据本须知第23条规定,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 投标货币
11.1 除非另有规定或许可,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人
民币报价。
12、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2.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
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提交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并注明主办人。
12.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2.3 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公司和招标人满意,即
1) 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
货物制造厂家同意其在中国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
2) 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3) 投标人应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业绩要求。
4) 投标人应提供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原件或该原件的复印件。
13、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
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应包括投标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来源地的声明,
并要由装运时出具的来源地证书证实。
13.3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
据,投标人应提供: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从招标人开始使用至“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
用所必需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来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13.4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3.3(3)时应注意:招标公司和招标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买方招标公司和招标人满意。
14、 投标保证金
14.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4.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公司和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
招标公司和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4.7条的规定没
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4.3. 投标保证金可用银行汇票、保付支票或现金。
14.4. 在开标时,凡没有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4.5.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按照本须知第15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或在
经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28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4.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3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
第34条规定交纳了中标服务费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4.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1) 根据本须知第33条规定签订合同;或
2) 根据本须知第34条规定提交中标服务费。
15、 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应自本须知第21.1条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时
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5.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 招标公司和招标人可征得投标人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以拒
绝招标公司和招标人的这种要求但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
期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要相应延长其投标
保证金的有效期。
16、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6.1 投标人应按照本须知第8.1条的要求,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四份副
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
正本为准。
16.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
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中。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6.3 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
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
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
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17.2 内外层信封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的标题、编号和“在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根据本须知第21条的规定填入“投标资料表”
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17.3 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7.4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7.2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公司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8、 投标截止日期
18.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 “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
交至招标公司,递交地点应是“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18.2 招标公司和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买方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到新的截止日期。
19、 迟交的投标文件
19.1 招标公司和招标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0、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
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公司。
20.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须知第17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应在内层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20.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0.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
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期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4.7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1、 开标
21.1 招标公司和招标人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
标。投标人可委派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1.2 按照本须知第20条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21.3 开标时,招标公司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折扣声明、书面修改
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公司认为合适的其他内
容,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折扣,评标时才能考虑。
21.4 招标公司将做开标记录。
22、 评标
22.1 评标由招标公司和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
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
定前应当保密。
22.2 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
过程和结果。
22.3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23、 投标文件的初审
23.1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
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是否总体编排有序。
23.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
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
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3.3 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
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种接受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23.4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
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
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反映实质上影
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
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
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
件的实质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3.5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
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
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3)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4)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5) 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7) 不满足技术规格书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或者说明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经投标人的全权代表亲笔签字。
25、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5.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价和比较。
25.2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除根据本须知第10.2条的规定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 外,还要考虑量化以下因素:
1) 投标文件申报的交货期;
2) 与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
3) 所投货物零部件、备品备件和服务的费用;
4) 中国国内的备件和售后服务的情况;
5) 投标设备在使用周期内预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
6) 投标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
7) “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规格所列的其它具体标准。
25.3 评标委员会在按“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根据本须知第25.2条的规定,对“投标资料表”中选定的评标因素,可采用以下量化方法调整评标价格:
25.3.1 投标文件申报的交货期
1) 本投标邀请项下的货物按照交货期规定的时间交货(或启运)。以上述
规定的时间为基础,每超过基础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某一百分比(%)来考虑。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或者
2) 本投标邀请项下的货物按照交货期规定的可接受的几周时间范围内交货(启运)。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晚于交货时间范围供货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在这段可接受的时间范围内,每超过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最早交货时间一周,其评标价格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某一百分比(%)来考虑。或者
1) 本投标邀请项下的货物按照交货期规定的分批装运交货(启运),提
前交货或者推迟交货的投标将调整其评标价。方法是每提前或超过规定
的交货时间一周,起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上减少或增加“投标资
料表”中规定的某一百分比(%)
25.3.2 付款条件的偏差
1) 投标人应按照合同条款所列的付款条件报价。评标时以此报价为基础,但投标人可提出替代的付款计划并说明采用该替代的付款计划投标价可以降低多少。招标公司和招标人可以考虑中标的投标人的替代的付款计划。或者
2) 合同条款中规定了招标人提出的付款计划。如果投标书对此有偏离但又
属招标人可以接受的,评标时将按“投标资料表”所述的利率计算提前
支付所产生的利息,并将其计入其评标价中。
25.3.3 零部件和备品备件的费用
1) 投标人将所投货物的零部件及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运行周期内必
需的备品备件的名称和数量清单附在技术规格中,按投标文件中所报
的单价来计算其总价,并计入投标价中。或者
2) 招标公司和招标人将开列经常使用的零部件和备件清单,以及在“投标
资料表”中所规定的运行周期所需要的数量,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单价计算其总价,并计入投标价中。或者
3) 招标公司和招标人将根据每一投标人提供的信息,以及招标人过去的经验或其他购买人的经验来估算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规定的运行周期所需要的零部件和备件的费用,并计入评标价。
25.3.4 中国国内的备件供应和售后服务设施
根据“投标资料表”或招标文件其他部分的规定,招标人建立最起码的维
修服务设施和零部件库房所需的费用,评标时应计入评标价。
25.3.5 投标设备的预计运行和维护费用
由于所采购的货物的运行和维护费用是设备使用周期成本的一个主要部
分,这些费用将根据“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书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价。
25.3.6 投标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
1) 投标人应响应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说明所提供的货物保证达到的性能和效率。高于标准的,不考虑降低评标价;低于标准性能或效率的(假设为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投标价将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调整金额,采用“投标资料表” 或技术规格书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设备在使用年限中的运行成本所额外增加的费用。或
2) 所提供的货物必须具备技术规格书中相应条文所规定的最低性能或生产率才能被认为是具有响应性。若所提供的货物与规定的要求有偏离时,评标将根据该货物实际性能或生产率,采用“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书中规定的方法,调整其评标价格。
25.3.7 其他额外的评标因素和标准
其他额外的评标因素和标准将在“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规格书中详细定。
25.4 评标委员会在按“综合评估法”评标时,根据本须知第25.2条的规定,要综合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
26、 最终评标结果的确定
26.1 根据本须知第23和25条所计算出的评标价/评估分应为最终评标果。
27、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7.1 除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公司和招标人接触。
27.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公司和招标人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
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授予合同
28、 资格后审
28.1 招标公司将根据本须知第12.3条列出的标准审查最低评标价/综合评价最高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
28.2 授予合同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其基础是审查投标人按照本须知第12.3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招标公司认为必要的、合适的其它资料。
28.3 如果审查通过,招标公司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招标公司将拒绝其投标,并对下一个最低评标价/综合评价最高的投标人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做类似的审查。
29、 合同授予标准
29.1 除本须知第33条的规定之外,招标公司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最低评标价/综合评价最高的投标人。
30、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30.1 招标公司和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幅度内对“招标货物及其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货物和服务于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作任何改变。
31、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1.1 招标公司和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2、 中标通知书
32.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公司将书面通知中标人中标。同时,将通知其它未中标人的投标人,并按照本须知第14.6条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不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32.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3、 签订合同
33.1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司和招标人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订经济合同。
33.2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人对投标内容的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经济合同
之依据,并作为经济合同的附件。
33.3 招标公司在合同执行的全过程中起监督和协调作用。
七、其 它
34、 中标人在签订经济合同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招标公司一次性付清中标服务费。
35、 本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编制的,解释权属河北省招标公司。
煤炭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煤炭网www.coal.com.cn "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
网站技术运营:北京真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煤远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喀什煤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航丰路中航荣丰1层
京ICP备1802369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101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