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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安全模式”的协议供货体系

2006/1/24 17:12:18       

   统计资料显示IT类产品占据了政府采购总量的很大份额,采购金额大、频率高,为极大地提高采购效率、节约支出以方便采购人,中央和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在积极尝试并推行IT类产品协议供货,协议供货在取得良好实践效果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易受攻击的“漏洞”,如何让协议供货体系更安全,使这种新兴的采购方式更具生命力,关键是要建立百毒不侵的“防火墙”。
    一、目前协议供货存在的薄弱环节
    与公开招标等法定采购方式相比,对协议供货的管理难度明显加大,供货商操控市场的几率大大增加,尤其是一些“黑客型”的供货商很善于攻击现行协议供货体系的薄弱环节,以图谋快速掠取甚至独占地区性政府采购市场。
    从品牌角度分析,惯于公关的供货商在强势推介自己品牌的同时很会用关系、利益等手段“套住”采购人,从而使采购人对某一品牌情有独钟,非其不买,由于协议供货的管理相对松散,采购人指定品牌采购极易得逞,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协议供货等于定牌采购的定势,不但引发不平等竞争,而且使采购人失去了更多选择使其它优良品牌的机会。
    从价格角度分析,协议供货商品的价格一般都会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如果监管部门疏于管理,有的供货商在不改变让利率的前提下就会抬高供货价,表面上又不易察觉,结果出现让利、价格双高的怪现象。还有些供货商不及时更新价格信息,甚至在一个年度都是一个价格,采购人无法享受到降价的优惠,使得政府采购价反而高于普遍消费者购买的价格。
    从质量角度分析,由于参加协议供货投标的供应商是制造厂家,供货模式接近于一步从“厂家→用户”,采购人对几乎没有中间环节的采购模式较为欢迎,因而对产品质量也很放心,一些居心不良的供货商往往会“透支”人们对产品质量的信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譬如电脑采购,供货商很可能在非关键性配置上“动脑筋”,但又不影响实际使用,质量“打折”又令人不易察觉。
    从效率角度分析,协议供货是为了提高采购效率,有些供应商一旦中标成为协议供货商便忘乎所以,很难兑现投标时如何保证供货效率的承诺,认为政府采购已是“煮熟的鸭子飞不了”,“冷落”政府采购用户似乎是情理之中的事,部分地区在推行协议供货过程中也深受供货商供货效率的困扰。
    从服务角度分析,因投标时的服务承诺是由制造商作出的,但在实际供货时制造商需在各地明确自己的“代理人”,再由“代理人”与最终用户发生交易,服务经常二传手后极易形成扯皮、推让现象,采购人在购买货物时无法百分之百享受到完整的伴随服务。
    二、如何建立安全的协议供货体系
    固化薄弱环节,新建一道“防火墙”将有效堵塞协议供货体系的“漏洞”,一套完整的拥有防护、查杀、升级三个子系统的“防火墙”有助于协议供货的安全、高效和便捷。
    (一)防护系统
    1、不搞“一对一”谈判。协议供货在选择供货商时不能搞“一对一”的协商谈判,必须搞公开招标,投标商限制造商,让一些实力雄厚、服务良好、信誉度高的大企业参与到协议供货活动中来,有效地避免供应商“地产化”倾向,加大供应商的竞争意识和危机感,采购单位只要付出相对低廉的价格,就能够享受到更优质的产品和更优质的服务。协议供货的周期较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多,而公开招标的整个操作流程非常严谨,有利于协议供货后期的规范执行。

   2、展开品牌竞争。防止协议供货异化成指定品牌采购,实际操作中不能给供应商造成非买不可的感觉,在协议供货过程中推行多品牌竞争。根据采购量的实际需求确定协议供货商数量,某一类产品或服务的供货商数量原则上不能定为一家,如果仅定一家就意味着垄断,没有竞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三家以上供货商,这样有利于在协议供货商之间形成竞争,为采购单位比质比价提供可能,促使供货商不断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售后服务水平和供货效率。
    3、优选经销商。协议供货的经销商不能完全由制造商直接指定,必须充分尊重当地政府采购监管和操作机构的意见,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各品牌各系列产品的经销商,让诚实守信的经销商成为制造商的“代理人”。
    (二)查杀系统
    1、重视后期管理。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协议供货商和经销商的后期管理,核实价格,防止出现新的舞弊,对不遵守供货协议的或违规操作的要坚决“封杀”。实行协议供货后必须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避免出现“协议后不管”的现象,必须从计划管理抓起,认真核实采购的实际需求和采购资金的来源,杜绝无预算、无资金的采购项目,从源头上保障供货商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财政部门在审批采购计划时不能指定供货商或授意采购人到某供货商处采购,充分保障采购人自主选择供货商的权利,还权于采购人。
    2、公开价格价格信息。及时地公开协议供货商品信息,将协议供货的具体内容通过刊登公告或发放文件的方式通知供应商,要求各协议供货商定期地及时地报送产品或服务的价目表,价格有重大调整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要求供货商在主要经营场所设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专柜,将价目表、让利率和服务承诺打印成专门的协议供货服务手册,方便采购单位查阅。要求各协议供货商按月汇总采购信息,并及时报送采购机关,确保采购信息数据的完整性。
    3、检查惩戒不手软。加强对协议供货商的跟踪督查,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重点是检查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服务的满意度,对规模较大的供货项目,监管部门或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派员参加验收或商请技术专家协助验收,可通过向采购单位发放协议供货满意情况调查表,并及时做好信息的收集、反馈和处理工作,对采购单位满意度低、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差的供货商应采取曝光、扣收履约保证金的办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坚决按事先约定中止直至终止协议供货合同。
    (三)升级系统
    1、合理确定协议供货周期。协议供货采购前的单位需求情况调查、产品市场调查及招标工作比较繁杂,成本较高,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协议周期多为三个月至六个月,相对较短,因此,协议供货的周期可考虑定为两年左右,这样既可节约一定的人力财力,又能增加供应商投资硬件和软件建设的积极性,让其有足够的时间来改进服务、兑现承诺,并能增强供货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而协议周期也不宜过长,防止供应商产生“坐大”的心理。
    2、协议供货要设限。一方面对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采购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 ;另一方面对金额较大但尚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采购项目实行二次报价,在每年年初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可以规定协议供货的限额标准,在协议供货的招标文件中还可明确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如果达到一定的规模如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等以上的实行二次报价,参加竞争的供应商范围限在协议供货的定点供应商,并规定所有参加二次报价的供应商其让利率不得低于投标时的让利率,通过这样的操作可以更大程度地压缩采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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