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为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河南省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发了《河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煤矿企业要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存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根据规定,煤矿企业核定年生产能力为9万吨以下(含9万吨),要存储风险抵押金200万元;9万吨至15万吨(含15万吨),要存储300万元;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当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企业可以不再进行存储。如果煤矿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存储。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是: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以及处理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如果煤矿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由煤矿企业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到代理银行支取事故发生煤矿企业的风险抵押金。
煤矿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如果煤矿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为其他行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以持使用审批表支取本企业结存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及利息,并办理销户手续。
来源:郑州日报 作者:赵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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