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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厅函〔2006〕19号 | |
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工作的通知 | |
机关各司局,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公安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配合公安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3月至4月,组织各单位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这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共同领导,地方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国家机关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通过调查全面了解掌握我国信息系统特别是重要信息系统的数量、区域分布、行业分布等情况,为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规划提供依据,为制定国家信息安全政策提供参考。各单位负责人要从维护和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在组织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明确专人负责基础调查的准备和资料填报工作。 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的范围。根据公安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通知要求,这次调查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进行。总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均在调查范围内,调查的对象是各单位面向社会发布信息的网站、网页以及本单位内部的办公业务系统,其中办公业务系统要以子系统为单元进行填报。 三、数据填报方式及工具。为统一、规范本次调查工作,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专门制作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调查工具,该工具及其使用说明以及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调查的有关文件,请在总局政府网站主页上的“常用工具”栏目中点击“调查表、工具和用户手册压缩包”下载。 四、其他要求。 1.请各单位于3月25日前,将本单位填报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基础调查数据电子版一并报总局办公厅备案。 2.总局各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的填报工作由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负责,机关各司局委托其他单位建设或管理的信息系统,由各司局负责填报。 3.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分局,并负责将所属分局基础调查数据汇总上报总局备案。 联系人:韩宇峰 联系电话:010-64463090、010-64237417(传真) 电子邮箱:hanyf@chinasafety.gov.cn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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