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何成国主任介绍,新的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可采取政府投资、企业投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燃气工程。
同时,原草案“新建住宅小区燃气低压管道和居民户内燃气管道工程建设资金列入建设成本,摊入房屋销售价格”的规定,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讨论认为是不合理的,用户买的是燃气而不是设施。但对由此带来的管道燃气企业前期投入加大的问题,可以通过调整燃气价格的方式予以解决。
此外,修改稿认为,用户有权就燃气、燃气器具及有关服务的质量、价格标准等事项向有关企业查询,有关企业应当及时答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受理有关燃气安全、质量及服务质量、价格标准的举报、投诉。处理举报和投诉的时限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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