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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死亡赔偿标准"也搞比拼

2006/3/1 13:13:54       

     2月27日召开的重庆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上,市长王鸿举强调,“重庆可以借鉴山西、河南等地对非法、违法煤矿死一人罚100万元的做法,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死一个矿工让老板拿出120万,让不法矿主更加死不起人。”(2006年2月28日《重庆晨报》)
    用经济杠杆“调节”矿难,不失为一个较为可行的办法。
    2005年,重庆的事故死亡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准,促使该市下决心加大罚款力度,以降低事故,

尤其是矿难的发生。死亡一名矿难,要罚矿主120万元。这样的数字,虽不是天价,也足够矿主“心疼”几天了。
    现在,山西、河南的矿难“死亡标准”(不管是罚款标准,还是赔偿标准),死亡人均金额,均已超过百万元大关。对这样的“死亡标准”,笔者举双手赞同。疑问在于,同在一个国家,同样是对矿难死人罚款,不同的省份有不同的标准,而各省的主管机构在业务上又接受同一个部门——安家安监总局的指导,这显然有些不大合适。如果对矿难死亡的处罚标准缺乏国家定额,那些矿主更愿意将资金投入矿难代价相对低的省份。要命的是,山西、河南、重庆的矿难死亡处罚标准之所以“遥遥领先”,原因正在于此三省市的生产事故死亡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那样一来,几年后,其他省市自治区的事故死亡率又窜上去了?
    全国“两会”在即,我想,是到了商议对矿难等安全生产事故死亡处罚标准进行“国家定额”的时候了。没有“国家定额”,各省自行其是,制定出来的“死亡标准”,难免缺乏可信度。比如说,死亡一名矿工,重庆市要罚矿主120万元,有人便提出异议了:你市长有什么权力罚这个数字,而不是别的数字?矿主会不会听命于市政府,按死亡人数,乖乖拿出N个120万元?所谓“名不正言不顺”,大抵就是这个道理。“死亡标准”不能是地方标准,全国应该有个统一的标准,并且有相应的赔偿保障机制。如果涉案的矿主闻风而逃(这种现象,已经屡见不鲜),人均120万元的赔偿金,如何落实到遇难矿工家属的手中,或者进入地方财政里?这分明不是哪个市长(省长)一句话,就可以得以贯彻的。如果行政命令真的一说就灵,不要说矿难了,有多少社会难题,不早就迎刃而解了吗?
    希望今年“两会”召开的时候,能有代表提议,酝酿一下对矿难死亡处罚标准予以核定。既然准备下狠心对付矿难,那就把赔偿标准的起点定得相对高一点,并且实行处罚金预备制度,凡是经营煤矿的单位,不论性质是国有还是个体,一视同仁,让“死亡标准”落地,而不是唬人的“纸老虎”。
   

来源:红网 作者: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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