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CIEN记者从国家安监总局了解到,2006年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将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以储量计征煤炭资源税费并与回采率挂钩,适度提高煤炭成本中资源、环保、安全、科技和劳动保险费用含量,减轻国有煤矿企业负担,推进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改革等一系列经济措施。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黄毅司长在接受CIEN记者采访时讲:“现在的做法是和产量挂钩,产一吨煤交多少钱,所以一些企业主买下矿后就私挖乱采进行掠夺式的开采,造成资源的浪费甚至是破坏,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法律咨询中心副主任郭焦峰介绍,目前,财政部税政司已完成了改革矿产资源税的具体方案。在2006中国行业发展报告会上说:“今后将对资源类产品开征权利金、资源税和特别收益金,目前已经设计出了特别收益金比例,在具体方案中,除了调整税率外,还会改变计征办法:将资源税从量征税改为从价征税外,资源税征收范围也将扩展。”
改革矿产资源税有助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系,强化煤矿安全检查,强化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加强一线管理力量,使企业加大安全方面的投入。
对于原来征收的资源税,国家将考虑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研究将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或者改为按占有资源量征收,同时提高各种涉及环境保护的税、费征收标准。不单纯大幅提高现行资源税率,而是将新开征的权利金、特别收益金与资源税搭配,形成完整的矿产税体系。
改革矿产资源税中新增加了特别收益金。特别收益金又称“暴利税”,是针对行业取得的不合理的过高利润征税。通过测算各种资源的成本、各种费用以及利润空间,保证留给企业足够的收入用于可持续发展的开支后,计算出暴利阶段。比如石油,假如每桶40美元,生产成本8-10美元,对环保、工人安全等综合因素考虑计算后,超过40美元以上,进入暴利阶段,就要征税。
改革矿产资源税有利于社会公平利益调节和再分配。2004年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额为38.8亿元,2005年1月至10月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入库额为29.69亿元。国家把征收的垄断利润用于专项的新矿勘探,替代资源的研发。或者将上游垄断企业的暴利用于补偿下游企业,实现各个环节的利益调节和再分配,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黄毅认为:“要抑制对资源的浪费,加大企业对安全生产的力度,最有效的办法是改变资源的定价机制,要尽快建立合理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并且推行矿产资源转让制度等配套的能源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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