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日前颁布了《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明确,山西省内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全部进行整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
山西省日前颁布了《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办法》明确,山西省内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全部进行整合,企业除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须缴纳采矿权价款,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
据了解,山西省这次资源整合一方面是对现有资源整合重组,另一方面也是对不符合条件的煤矿进行关闭。年产9万吨以下,证件不全,不符合采煤条件、环保要求和布局的煤矿均在关闭范围之内,而关闭后的煤矿资源应参与整合。此次煤炭资源整合还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鼓励大中型企业参与煤炭资源整合,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
《办法》明确规定,县级行政区域内资源整合后新增资源面积不得超过整合前已占用资源总面积的10%,新增煤炭生产能力不得超过整合前核定生产能力的 10%,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75%,中厚煤层不低于80%,薄煤层不低于85%。整合后的煤矿必须实现壁式开采,达到一矿一井、两个安全出口、全负压通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多井口煤矿,因地质构造因素不能整合为一矿一井的,由山西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认定,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分立采矿许可证。
之前,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山西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运用司法手段联合打击非法采矿的意见》。《意见》对打击非法采矿的意义、法律依据、部门职责和有关程序、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工作要求都做了明确规定。
这些措施的推行,为提高山西省煤炭工业发展的集中度和竞争力,提高煤炭企业的效益和煤炭质量,走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为建设我国新型能源基地,塑造山西煤炭工业的新形象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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