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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许可制度 把好煤矿准入关口

2004/8/6 0:00:00       
    王树鹤:缓解煤、电、油、运供求趋紧矛盾,对煤炭行业来讲,主要的调控措施是增加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在确保生产安全的前提下,保证市场对煤炭的需求。
    为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出现的一些突出矛盾,党中央、国务院及时采取了一系列调控措施。5月2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全面落实中央政策措施、坚定信心搞好宏观调控,当前要做好加强经济运行协调、运用价格杠杆 有效缓解煤电油运矛盾等六项重点工作。缓解煤、电、油、运供求趋紧矛盾,对煤炭行业来讲,主要的调控措施是增加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在确保生产安全的前提下,保证市场对煤炭的需求。目前,中央宏观调控的政策效应已逐步显现,电解铝等一些高耗能行业盲目投资势头得到遏制,建筑钢材价格回落,市场对煤炭需求的高增长态势将有所趋缓。今年年初以来,各类煤矿原煤产量继续较快增长,同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比去年有较大幅度下降。但是,煤矿尤其是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依然十分脆弱,主要表现在:
    一是乡镇煤矿数量仍然偏多,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差。全国乡镇煤矿有近2.5万处,且大多地处偏远地区,安全基础差,隐患严重,在2003年进行安全程度评估中被评为C、D类的矿井就有11410处,占全部评估矿井的52.4%;
    二是煤炭市场需求的持续增长给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带来巨大压力。在目前市场需求旺盛、煤价上涨的条件下,一些煤矿不顾矿井能力和条件盲目突击生产和超能力生产;
    三是一些地方政府对乡镇煤矿安全整治工作有所放松,受利益驱动,非法生产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现象在部分地区有所反弹;四是安全监管机制有待完善。一些地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机制没有真正建立和实施,对乡镇煤矿的安全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全国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任务,也是落实中央宏观经济调控措施的具体体现。今年下半年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务很重,各单位要处理好颁证工作与加强安全监察工作的关系,使颁证工作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互相促进,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进一步加强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依法提高煤矿办矿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切实把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准入关口。同时,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的高起点。通过实施许可制度,关闭和淘汰一批不具备条件的小煤矿,提升有安全保障煤矿的生产能力,促进煤矿整体安全素质的提高。
    (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定期公布各地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加强考核,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和执行情况纳入监察工作的内容,对事故多发、死亡人数突破阶段控制目标的省(区、市),向其下达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书,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
    (三)进一步加大煤矿监察执法工作力度,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审核、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与监察执法相结合,对煤矿存在的隐患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并督促及时整改。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做好日常监察的基础上,确定重点监察地区和重点监控矿井,突出重点,加大监察执法和整改复查的力度,督促事故多发地区和煤矿企业采取防范措施,加大安全投入,消除隐患。
    (四)稳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到今年年底,力争各产煤省(区、市)建成1个至2个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县”,重点产煤市(地)建成2个至3个“样板乡镇”,重点产煤县(市)建成3个至5个“样板矿”。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全面开展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推进乡镇煤矿安全管理上水平、上台阶。
    (五)以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为契机,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依法坚决取缔已关闭矿井擅自恢复生产和以各种名义非法私开的矿井。督促地方政府依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对矿井进行审核评估,达不到条件的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程度评估为D类的矿井,实施分级监控,监督整改落实;对不认真整改或拒绝整改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关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面装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提高瓦斯抽放能力,遏制超能力生产;开展水害勘察工作,提高探、排水装备能力。
    (六)推进各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到位,积极推进完善煤矿安全投入、安全风险抵押、工伤保险和提高伤亡事故赔偿标准等政策。同时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的情况,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情况,按照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的监察,促进各项经济政策的落实到位。
    (七)严肃查处煤矿重、特大事故,进一步提高对事故调查的按期结案率,严格按照党内两个《条例》和国务院第302号令实行责任追究,完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引咎辞职机制,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严格实行非法开采矿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却未关的煤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向其上级人民政府通报并监督对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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