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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监察:一个杜绝,两个确保,三个实现

2006/3/17 14:32:49       
 总体思路:围绕一条主线,突出两个重点,坚持三察三警,做实三项监察,健全三项制度,加大五个力度,抓好五项工作。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统揽全局,以贯彻落实国家局和省局各项工作部署为主线,突出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监察重点,有规必察、有责必察、有疑必察,察一警十、察事警人、察下警上,抓好重点、专项和定期监察,健全信息交流、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进一步增强国家监察意识,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机制,创新执法形式,用好(足)执法手段,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能,在抓好小煤矿监察执法的同时,把工作重点进一步转向加大对国有重点煤矿的监察力度,全力推进矿区安全生产“五要素”的落实。

  奋斗目标:一个杜绝,两个确保,三个实现。即: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完成省局下达的安全控制指标、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辖区生产矿井持续符合安全许可条件、煤矿重大隐患按期整改完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全部关闭。

  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一、落实安全发展观,树立国家监察权威,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信心

  1、树立安全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在杜绝重特大事故,把煤矿事故死亡人数降低到安全控制指标以下上花大力气。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安全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全社会对安全工作的关注程度和期望值也愈来愈高。安全发展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前提和保障,是人民群众的深切企盼,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和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本质特征。全体监察员务必要从维护广大矿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这一根本利益的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出发,充分认识我们工作的重要性,认清肩负的神圣使命和重大责任,增强忧患意识和抓好监察工作的紧迫感、危机感、责任感,切实将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实到监察执法的全过程。通过严格监察执法,促进两大集团公司和两市地方煤矿进一步强化安全工作,把全年事故死亡人数降低到安全控制指标以下。

  2、明确职责定位,落实监察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加快“三个转变”,在树立“国家监察”权威上下大功夫。首先,要准确定位“国家监察”。一要站得高。要站在全国煤矿安全大局的位置,代表国家对煤矿安全实施监察执法。二要看得准。对煤矿安全工作中的问题、隐患要看得准、吃得透,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办事。三要执法严。要树立“不严格执法就是违法”的思想,从严执法,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等多管齐下。其次,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在抓好“三项监察”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从法律知识、专业技术、现场管理等方面强化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通过扎实工作,树立起“国家监察”的权威。

  3、科学分析形势,发扬“深严细实”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自信心,在把监察执法工作做实做到位上求好效果。我们已经走过了五年艰辛历程,要正确评价已取得的成绩,更要查找、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全面分析我们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清醒看到当前和近一个时期煤炭市场的过旺需求与煤矿安全基础相对薄弱这一影响煤矿安全的主要矛盾,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枕戈待旦,夙兴夜寐,既要打好打攻坚战,又要坚持持久战;既要信心百倍,又要负重前行。

  二、突出重点,做实“三项监察”,杜绝重特大事故

  4、找准监察重点,抓好重点监察。一是要在对煤矿自然灾害程度和安全状况准确把握的基础上,做出科学的判断和决策。一方面,将有突出煤层或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高瓦斯矿井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瓦斯涌出异常区域;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受四含水、底板灰岩水、采空区水威胁、提高回采上限和开采防隔水煤柱的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法开采的矿井;有越界开采条件和可能的大矿周边小矿列为重点监察对象。另一方面,将安全质量标准化程度不高、安全管理相对薄弱;安全评价或评估为C、D类;安全隐患发生频率高,安全状况较差;主要领导经营理念有偏差,安全认识不到位;管理层、技术层素质低,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的矿井列为重点监察对象。二是要对重点监察对象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情况;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瓦斯治理和水害防治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情况;安全投入情况;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进行监察。

  5、盯住重点对象,抓好专项监察。对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落实;水害防治;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劳动定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测监控等实施单项或多项监察。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为监察重点,推动企业健全并落实以“第一责任人”为中枢的安全责任体系;以安全教育培训为监察重点,推动企业提高职工安全素质;以安全投入为监察重点,推动企业更新装备、完善系统,改善安全条件;以技术保障为监察重点,推动企业采取具有超前性和有效性的技术措施,强化安全基础;以依法管矿为监察重点,推动企业按法定程序办矿并依法科学组织生产;以提高监管效能为监察重点,推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强化监管。

  6、监控关键时期,实施定期监察。要在重点监察、专项监察的基础上,针对事故多发地区、高风险矿井及特殊时期,对比较突出或一段时间比较集中的问题,集中监察力量,每季度组织一次有规模的全面检查,以彻底解决问题、消除隐患。依据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相关法规,制定详尽的监察重点内容,分矿造册,逐项检查。

  7、突出瓦斯治理和水害防治两个重点,科学确定监察方式和频率。一是将重点监察对象定为高风险矿井,再科学地将其他煤矿分为中、低风险矿井。按高风险不低于1次/月、中风险不低于1次/2月、低风险不低于1次/3月的频率进行。二是在抓好小煤矿整顿关闭和促进提高装备、管理、培训监察工作的同时,紧紧抓住国有重点煤矿,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促进企业强化安全基础。三是不能人为地将三项监察隔离开。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要突出重点矿井,重点监察要突出专项监察内容,把取得较高效能和良好效果作为科学选择监察频度和方式方法的唯一标准。要做到“有规必察”、“有责必察”、“有疑必察”,以落实监察责任;“察一警十”、“察事警人”、“察下警上”,以提高执法效能。四是每次监察必须做到“前有预案,后有总结”。抓住执法前的充分准备、执法中的行为规范、执法后的效果检验三个环节,及时分析辖区安全状况,不断改进监察方式方法,科学制定并认真落实监察计划。

  三、强化责任,加大监察力度,推进辖区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8、加大瓦斯治理的监察力度。坚持“三个宁肯”不动摇,不断强化源头监察和过程控制。一是要始终把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治理作为“三项监察”的主要内容,加大监察执法力度。重点是瓦斯抽放、通风、防尘、安全监控、供电五大系统,突出监察瓦斯治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瓦斯治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和工作情况;瓦斯治理的管理制度、安全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保护层开采和瓦斯预抽情况;“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和防治煤层自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石门揭煤和岩巷施工防止误揭煤层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电气防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情况等。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从重处罚。二是要进一步加大以瓦斯治理为重点的安全投入的监察力度。监察企业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规范使用安全费用,并首先用于改善瓦斯治理的技术装备、科技攻关和安全技术改造。三是要主动介入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和生产计划的审定,以及采区设计,对隐患影响区域和不具备安全条件区域必须核减计划生产能力,责令其调整生产计划。四是要进一步完善生产接替、瓦斯抽放、安全监控、防治突出和石门揭煤等相关监察基础台帐,对采区设计、生产接替、石门揭煤、瓦斯抽放系统调整、工作面过异常带等关键环节实施动态监控。同时,要分矿建立劳动定员和月度生产计划、实际产量台帐,严厉惩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突击生产行为。五是督促低瓦斯矿井年底前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将安全监控系统作为每次监察的重点内容,强化检查,促进所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六是每半年要至少听取一次两大集团公司及国有重点煤矿关于瓦斯治理情况的报告。

  9、加大不具备安全条件矿井整顿关闭的监察力度。一是对超通风能力生产的;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未采取防突措施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而擅自投产,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的;逾期未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证的;未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排查和报告重大隐患,逾期未改正的;存在重大隐患,仍进行生产的;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矿井,在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的同时,要施以经济处罚,并及时公告,报送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暂扣相关证照。对停产整顿矿井要督促地方政府派专人盯守,监督整改。对停而不整、假整顿真生产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煤矿整改完成后,必须严格按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必须制定恢复生产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取得所有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二是对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无视政府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隐患,仍进行生产的;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井,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决定关闭的矿井,督促地方政府严格按五项要求关闭到位。对具有开采价值、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再行拍卖或整合。

  10、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培训的监察力度。一是监督企业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积极整改。对企业上报的隐患整改报告要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建立重大隐患管理卡片和登记台帐,逐月更新。主办监察员负责跟踪监控,及时调度,适时提醒,确保重大隐患按期整改完毕。二是严格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的监察,凡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要施以经济处罚。三是以矿长安全责任考核为基础,突出对企业“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监察,严格监察企业各级领导特别是决策层、管理层和技术层的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履职情况。四是要善于从经营理念、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用人用工、行为动机等方面,分析违法行为和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执法措施。对负有责任的矿井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给予警告或施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实施“立体化”责任追究。五是要配合省局严格对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审查、验收,逐步建立符合矿区实际的安全培训体系。强化煤矿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六是要注重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察。凡被任命为矿长的人员无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不允许该矿组织生产活动,并责令该矿长停岗培训。凡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在责令其停止作业的同时,要给予经济处罚。六是注重对小煤矿、基建矿井及承包施工队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的监察,违反规定的要予以重罚。

  11、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一是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察。发现不符合安全许可条件的,责令停止生产,立即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暂扣或建议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持证生产的,除责令停止生产外,还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经济处罚。二是要加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察力度。对边设计、边施工、边报批和反程序施工的建设项目坚决叫停,并施以“重典”的经济处罚。同时,要加强施工队伍安全准入的监察,无相应资质的,不得施工。并严格执行“一井一制”,所有施工队伍的安全工作必须纳入矿井统一管理。所有基建矿井在揭煤前必须备案,并由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进行作业,否则,不得揭煤。四是要对安全违法行为按“严重违犯、故意违犯、重复违犯、不按期整改违犯”四种类型进行统计分析,区分不同类型采取有针对性的执法措施,施以更加严厉的行政处罚。特别是对重复出现的安全违法行为和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必须予以重罚,以杜绝同类违法行为的再度发生。五是强化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对评估为C类的矿井,要责令限期整改,D类的要责令停产整顿。

  12、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一是要完善事故查处办法,区分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事故,规范现场勘察、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责任追究,依法加大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处罚。二是要注重增强事故查处的时效性,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查处结案,以取得较好的警示作用和提高防范措施的有效性。三是要放大事故处理警示效应。凡三人以上事故结案后,要及时在煤矿企业召开会议,对两大集团公司要召开全公司的电视电话会议,公开宣布事故处理结果,使责任意识渗透渗透到企业的方方面面。四是要跟踪事故处理批复中责任人的处理、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的监察,确保落实到位。五是严格落实报告备案制度,督促企业及主管部门对重伤和重大非人身事故严肃调查处理。对重大系统调整等不备案的要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四、完善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推进“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安全体制建设

  13、加强对地方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每季度要对辖区两市、四区(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指导,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情况;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情况;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情况;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向地方政府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4、完善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一是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下旬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监管、监察工作情况,分析煤矿安全形势及存在的问题,研究煤矿安全工作方案和阶段性任务。会议协商解决的问题和研究决定的事项要形成纪要,共同实施。必要时,会议要邀请地方政府分管领导参加。二是健全联合执法制度。由分局或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涉及煤矿关闭由地方政府或指定的牵头部门组织。联合执法要拟定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等。联合执法完成后,应写出执法报告,对需要进一步执法的事项,应明确相关部门完成后续工作。三是健全信息交流制度。及时通报执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重大隐患、较大的行政处罚、煤矿安全状况分析、监察建议等,避免重复执法或“一事两罚”。做出的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的行政处罚,需要地方监管部门复查的,要及时商其落实。

  15、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安全监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一是继续坚持与两大集团公司的季度安全联席会和月度专业安全会制度,加强协调、沟通,督促其对重大隐患、共性问题监督整改。二是对企业内部安监部门和职能部门不便说或不便管,而对安全有影响的潜在隐患和好的建议,要发挥我们“国家监察”的优势,对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提出果断措施,切实保护好和发挥好安监部门和职能部门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16、积极挖掘、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指导帮助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煤矿企业工会。挖掘、推广企业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管理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和引路作用,促进企业强化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持续改进。6月30日前,各监察室要发现并推出2-3个典型。

  五、巩固提高,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一支廉洁高效的“专家监察”队伍

  17、进一步加强思想和作风建设,增强队伍的凝聚力。要坚持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增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推进煤矿安全监察事业新发展的自觉性、主动性。要坚持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总结、发扬队伍思想和作风建设方面取得的新经验和好做法;深入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深层次原因,并积极改进。要注重分析和解决思想和作风上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防止和消除社会环境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要注重加强分局和各监察室、支部班子建设和党建工作,确保“两个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18、进一步深入实施“710素质工程”,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一是要在总结近年来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7个方面10个水平”的具体内容,完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优化实施方案,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二是结合监察执法工作实际,明确年度实施目标,制定并落实年度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计划,以及保障措施,确保“710素质工程”扎实深入开展。三是进一步完善“710素质工程”档案。对煤矿安全监察论文进行修订,并汇集成册。四是进一步修订学习制度。成立分局学习小组。每周一为分局集中学习日。各监察室要按分局统一部署,妥善处理好工学矛盾,非紧急特殊情况不得挤占集中学习时间。五是每名监察员要有政治和业务两个学习笔记,每半年要撰写学习体会1-2篇、业务论文不少于1篇。六是加强阶段性考核,季度、半年度、年度要对每名监察员进行考核评比。七是全体监察员要注重对生活中一些不良现象的辨析思考,见贤思齐、疾恶如仇,见到不顾矿工生命安全的人和事就要义愤填膺,对持错误政绩观的人就要严厉批判。

  19、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增强队伍的战斗力。一是要继续开展煤矿安全中异常现象的讨论,用系统思考的方法加强对煤矿“人、管、物、环”和“‘一通三防’、供电系统、运输提升、顶板管理和水害防治”等方面的异常事件的预见和控制,及时准确地捕捉执法工作的重点,找准切入点,强化监察执法。二是要以提高工作效能为目的,合理调整各监察室、协作组的工作职责和人员。同时,要充分发挥各专业组、协作组的作用,集中优势力量解决重点问题。三是健全监察室和监察员责任制,完善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兑现。继续实行“双目标考核”,将全年控制指标按月分解到各监察室,逐月考核。进一步完善主办监察员制度,主办监察员每月要对主办矿井监察情况向监察室提交报告。各监察室每月、专业组每季度向分局提交报告,报告要对重大隐患和监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和深入分析,提出下一步监察执法的重点。四是要进一步完善“日调度、周检查、月分析、季度小结”的执法分析评估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增强执法实效。

  20、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队伍的纯洁性和执行力。将党风廉政建设整体纳入监察执法工作中,围绕严格执行“九条纪律”这一重点,坚持教育、制度健全和执行、监督“三个到位”,健全自由裁量、权力制衡、目标考核“三个机制”,落实领导班子、室(支部)负责人和普通监察员,以及检查立案人、案件承办人和行政处罚审查委员会两个“三级责任”,进一步抓好落实。一是要继续坚持“四自”教育和“两互模式”,强化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执行“九条纪律”,经常性查找整改、预防工作中、生活上存在或可能出现的问题,防患于未然,为之于未有。二是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监察执法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行政执法权力的运行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三是要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和各监察室、支部负责人的表率作用。四是要在不断加强教育、完善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坚持每人每周述职述廉制度和廉政建设信息反馈制度,强化内部监督。五是要进一步拓展外部监督渠道。办好监察简报,及时通报执法信息。充分发挥特邀廉政监督员作用,每半年邀请监察对象、协作单位召开一次座谈会,听取对分局廉政建设和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监察动态】

  二月份下半月辖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情况通报

  2006年2月份,淮北监察分局共监察矿井57矿次,查处隐患406条,制作现场检查笔录51份,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49份、行政处罚决定书4份,责令1对矿井停产整顿、2对矿井停止井下一切采掘活动、2对基建矿井停止建设、2个采煤工作面和5个掘进工作面停止作业,行政处罚7万元。2月16日至28日,共监察矿井40矿次,查处隐患310条,制作现场检查笔录34份,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39份、行政处罚决定书4份,责令1对矿井停产整顿、2对矿井停止井下一切采掘活动、2对基建矿井停止建设、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停止作业,行政处罚7万元。主要情况如下:

  童亭煤矿(2月21日):中央泵房内整修施工人员为中煤三建建筑安装公司人员,未经防突知识培训,责令立即撤离井下,未经培训合格严禁入井作业。

  1044改造机巷部分回风串入1044工作面,未制定安全措施,责令1044改造机巷立即停止作业。

  828采煤工作面局部悬顶,部分职工对防治突出知识掌握不熟练,一中上山瓦斯抽放管路与电缆同侧吊挂;Ⅱ82乘人车场与总回风巷之间安设一组无压风门,未安设反向风门;1044采煤工作面一高位钻场瓦斯检查牌板记录0.2%,实测为0.56%,另一高位钻场瓦斯检查牌板记录0.2%,实测为1.2%,工作面测压表损坏,未配备灭火器材,部分支柱不正规;8210机巷迎头使用风镐掘进,责令改正。

  祁南煤矿(2月21日):34下采区经中国矿大鉴定为突出威胁区,但349工作面无压风自救系统、避难硐室等安全防护设施;711采煤工作面风巷瓦斯抽放管路内有积水,高位钻场瓦斯抽放孔封孔不严密、漏气,正在施工高位钻孔的钻场采用水射流供风,无防尘设施,工作面上下出口压力较大,局部漏顶,上出口风速较大;34下采区系统不完善(运输下山未向下延伸);下山开采的34采区水仓(两台132KW水泵)和34上部、101上部、82上部变电所为单回路供电,责令改正。

  临涣煤矿(2月22日):2006年2月21日18时左右,747联巷发生冒顶事故死亡一人;2月22日1时15分,Ⅱ2下变电所在处理3t矿车(重车)掉道时,挤死一人。8小时内连续发生二起事故,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立即停止井下生产活动,全面排查隐患,明确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桃园煤矿(2月23日):工程建设公司桃园矿建项目部职工未按规定进行防突知识培训,职工安全素质差,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责令该项目部施工的矿井充电硐室掘进工作面立即停止作业,未按规定进行防突知识培训合格人员严禁入井。

  7245风巷压力较大,后部有漏顶、搪材折断现象,补充措施规定巷道采用全封闭U型钢支护,应使用三根前探梁,现场只使用两根;1046采煤工作面部分作业人员不了解煤与瓦斯突出预兆、“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等,工作面放炮后未及时挂梁、补柱;1031采煤工作面人工采煤地段部分支架不正规,不垂直于顶底板,工作面与风巷连接处高度不足1.6米;井下充电硐室掘进工作面喷浆、放炮时未喷雾灭尘,回风甲烷传感器(T2)安装不符合规定;北四上部变电所高压为单回路供电;查阅瓦斯超限记录,2月3日因采区中部变电所高压掉电,造成8244里机巷甲烷传感器(T1)显示瓦斯超限,最大2.09%,时间7分钟;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内容不完善,责令改正。

  朱仙庄煤矿(2月24日):Ⅱ867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有高温点,CO浓度超标,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在安全技术措施未制定并落实前,禁止人员进入该区域。

  Ⅱ867工作面注氮机供电电缆过热,机、风巷压风自救系统无风,责令改正。

  任楼煤矿(2月16日):2006年1月1日~2月16日,全矿瓦斯超限 5次,其中因供电系统可靠性差造成瓦斯超限4次;矿井防治自然发火措施不完善,关于气体检测分析、收作封闭、封闭灌浆等规定不明确;作业规程中未明确CO传感器悬挂位置;8218机巷及移动变电站消防器材不足,部分消防器材失效;7346机巷一台绞车闸把超行程;中二和中四采区变电所、中一和中三采区变电所环形供电;217机巷皮带机尾无护栏;Ⅱ1采区上部车场巷道失修严重;8217切眼迎头部分工字钢棚空肩窝;7219老塘水静水量3.2万m3,动水量6-7m3/h,Ⅱ7211风巷及放水巷施工受老塘水威胁,责令改正。

  百善煤矿(2月17日):67采区变电所、65采区变电所、684变电所、688变电所未实现独立通风,责令于2006年6月30日前改正。

  699机巷掘进工作面联巷三叉门行人安全距离小;684轨道上山上口未安设阻车器; 6544 采煤工作面部分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要求,个别支柱挂梁后未及时补液,部分工人对工作面受水患威胁认识不清,安全意识不强,工作面未实行浅孔动压注水,转载点喷雾设施使用不正常;6412工作面支架喷雾设施不全,部分支架有积尘;矿井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不完善,责令改正。

  刘一煤矿(2月21日):Ⅱ659煤柱外风巷迎头10米局部接顶不实,防尘设施不齐全,炮后未及时洒水降尘;Ⅱ6512采煤工作面上端局部悬顶面积超过规定,部分支部初撑力达不到要求;-540m大巷迎头退后10米未打左帮锚杆,三名乘车人员在电机车行驶时上车;煤炭生产许可证允许开采深度为-130米至-600米,而三水平设计标高为-750米,责令改正。

  2005年12月矿长变更,矿长无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变更,责令于2006年4月30日前改正。

  卧龙湖煤矿(2月22日):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尚未建立,未按规定进行全员防突知识培训,责令于2006年4月30日前改正,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不得进行揭煤、近距离煤层掘进作业。

  外委施工队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执行不到位,风井上口入井人员记录较乱;风井上口有职工携带香烟,井口房附近有烟头;地面变电所未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南翼回风巷设置调节风门;南翼回风巷迎头临时支护使用不正常,责令改正。

  恒源煤电公司(2月25日):42采区变电所未实现独立通风,责令于2006年6月30日前改正。

  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未观测煤层“三带”发育高度;65采区下部工作面沿煤层下山方向已“剃头”回采两个工作面,标高在-400m水平以下,6516工作面最低点标高-520m,无正规排水系统,仅靠临时水仓排水,且水泵为单回路供电;6煤层采区无水文观测孔,地面灰岩水8孔自2005年11月以来因观测仪器坏,无法正常观测;6516综采工作面底板异常区打钻注浆加固,但对加固效果未验证,机、风巷采用锚杆支护,不能及时冒落;6514机巷过顶材料差,局部漏顶;447修护巷道三岔门处5米长的巷道高度仅1.6米;447三岔门和上山修复共用一个安全措施,未做到一工程一措施;供452联巷、45运输上山的两台局部通风机及附近管路上煤尘堆积;42采区变电所未实现独立通风;417工作面机尾老塘悬顶面积大(30×3m2);41变电所附近局部通风机开关(5台开关)为普通接地;6514机巷2台DW80-350开关和二水平副暗斜井上口绞车房DW80-350开关保护不起作用;采区内风门无反向风门;放炮员、瓦斯检查员、防尘工三个工种合一,责令改正。

  刘一煤矿(2月27日):Ⅱ426风巷迎头拐弯处风筒上煤尘堆积,刮板机头喷雾效果不好,转载点处煤尘堆积;Ⅱ461工作面上隅角悬顶约10米,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瓦斯监控分站设在回风流内;Ⅱ6512工作面采取疏降水开采,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是否降到隔水所承受的安全值以下,无数据资料,也未制定安全措施;Ⅲ423机巷一台信号综保接地极不足5米,缩小断面施工未及时制定补充措施;六采区轨道上山中部未安设防跑车防护装置;矿级领导下井带班记录不规范;矿属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型矿井,未对煤系顶板进行“三带”观测,井下无水文长观孔,责令改正。

  清大公司(2月16日):混合井下口无过放距离,责令于2006年5月20日前改正。

  矿安全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不符合有关规定;1325下山掘进工作面没有实现风电闭锁,未安设甲烷传感器,瓦斯检查牌板显示数据与现场实际不符;南翼供电距离长达1500米,供电电缆不能满足需要;1325采煤工作面与1325下山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部分作业人员对串联通风瓦斯超限断电范围不清楚,责令改正。

  泉沟公司(2月16日):矿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人员清点制度未及时修订;四煤南翼回风下山为下山施工,掘进工作面上方的挡车装置距迎头20米;2401回风巷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复训;主下山下口打点硐室设置不规范,防跑车装置动作不灵敏,责令改正。

  庄里一矿(2月23日):-70回风巷部分老巷道未按规定封闭,存在采空区漏风现象,责令立即停止-70水平南巷工作面作业。

  井下多处配电点未按规定检查瓦斯,责令改正。

  庄里二矿(2月23日):矿井主要负责人不在岗,总工程师、生产矿长离岗,现仅有安全矿长在岗,责令矿井立即停止作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北辰煤矿(2月17日):1033工作面及北翼人行下山作业规程编制不完善,回风甲烷传感器(T2)安设说明不详细;北翼采区变电所无独立通风系统;局部瓦斯抽放系统抽放管路出口未设警戒牌,抽放管路内未安设瓦斯浓度和流量传感器;地面35KV变电所操作控制电源不可靠;北翼回风下山与主进风巷之间未设置正反向风门;南翼轨道下山下口未安设阻车器;1033工作面突出指标预测仅采用瓦斯解析指标K1、⊿h2,未测最大钻屑量SMAX,工作面目前采用风煤钻打抽放钻孔,只能施工15米左右,达不到抽放设计要求,且封孔质量差,漏气严重,机巷瓦斯抽放钻场未设置瓦斯检查牌板,责令改正。

  吴庄煤矿(2月20日):矿长无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责令停止井下一切采掘作业。

  洪杨煤矿(2月21日):南部井四煤运输下山绞车房回风道失修,现场检测已不具备通风条件,责令该绞车房立即停止使用。

  321工作面回风巷内安排煤巷修护,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煤电钻打眼,未安设风电闭锁装置和甲烷传感器,321工作面回风串入该修护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未安设甲烷传感器,责令该修护工作面立即停止作业。

  531工作面采用单体支柱铰接顶梁支护,未打设水平销,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现场测10根单体支柱初撑力,仅3颗符合要求,7根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最小为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部分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未按规定调校、维修、建档,两台仪器在地面仍分别显示为0.62%、0.25%,责令改正,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校。

  吉山煤矿(2月24日):井下采区变电所有一台油浸式变压器、6303风巷有三台绞车电机无“MA”标志,责令于2006年6月30日前改正。

  6305机巷越界进入赵楼煤矿采矿范围内100米左右,责令立即退出越界范围,对越界巷道进行封闭。

  界沟煤矿(2月27日):未按国务院第446号令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整改报告制度,未对重大隐患进行排查;矿安全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且召开不正常;未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不能保证每班均有领导干部下井带班;掘进工作面风量未按最大需风量配风;无专门的安全监管部门,安全检查人员仅一名;部分机电设备设置地点未悬挂瓦斯检查牌板;轨道石门耙装机防护栏不稳固,耙装机主绳与耙装机接头连接不牢固、磨损严重;井下大巷临时变电点调节风门设置不规范;运输石门回风甲烷传感器(T2)安设不规范;井下无避灾路线标识,责令改正。

  【监察简讯】

  贯彻会议精神 开展重点监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总局2006年3月2日电话会议精神,确保“两会”期间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淮北监察分局开展重点监察。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徐安昆带领局机关有关人员和淮北监察分局部分监察员,组成14人的检查组,于2006年3月6日至10日对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进行重点监察,现场监察2对基建矿井和4对生产矿井。本次监察突出瓦斯治理和水害治理两个重点,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监察企业瓦斯综合治理和水害治理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基建和改扩建矿井执行“三同时”情况、新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系统改造情况、安全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等。

  淮北监察分局除参与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开展重点监察外,还系统分析了辖区安全状况,将辖区22对高、突矿井和水害威胁严重矿井、61个采掘工作面列为重点监控对象,采取驻矿监察、突击检查等方式,实施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强化实时监控,跟踪落实,督促企业积极消除重大隐患,强化安全基础工作。

  【地方安全动态】

  淮北市召开地方煤矿安全工作会议 2006年2月28日,淮北市召开了地方煤矿2006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市安全监管局、市煤炭局负责人,产煤区(县)分管区(县)长和区(县)煤炭局负责人,各煤矿出资人、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参加了会议,淮北市副市长孔晓宏、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助理巡视员淮北监察分局局长于宗立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杨海主持。

  会议总结了2005年淮北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表彰了2005年度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重点分析了当前煤矿安全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深层次原因,研究部署了2006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于宗立在讲话中说,淮北市地方煤矿存在的安全第一思想不牢,依法办矿意识不强;监控系统运转不正常,维护不及时;安全仪器仪表管理使用不规范;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生产一线人员流失严重,职工队伍不稳定;职工安全培训质量不高、效果不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标准不高、不持续、不稳定、不平衡;对瓦斯和水害防治两个重中之重的认识不高、重视不够,不会管、管不好,技术、管理、装备水平急需加强等问题应引起煤矿企业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在谈到下一步煤矿安全工作时,他强调,一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压力感和责任感;二要突出重点,紧紧抓住瓦斯治理及水害治理两个重中之重,切实把安全工作做实做到位;三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办21号明电精神,认真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四要健全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五要稳定职工队伍,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六要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夯实安全基础;七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原则,牢固树立依法办矿意识;八要健全煤矿企业工会组织,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参与、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九要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系,明确责任、充实人员,真正履行地方安全监管职责,共同促进地方煤矿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

  孔晓宏在总结讲话中强调,要正确评价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认识,扎实工作,全面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就下一步煤矿安全工作,他要求一要强化依法监管;二要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要继续加大安全投入,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四要强化安全专项整治,打好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五要进一步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六要进一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强化人才的教育和培养;七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切实解决地方煤矿深层次的问题,实现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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