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95—01—25批准 1995—05—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风筒涂覆布产品的技术要求、测定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玻璃纤维织物、玻棉织物、合成纤维织物等为骨架材料,以橡胶、塑料或橡塑混合物为涂覆层的风筒涂覆布(以下简称涂覆布)。
2 引用标准
GB 5572 胶布扯断强力和扯断伸长率的测定
GB 10111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GB 10720 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涂覆层粘附强度的测定
MT 113 煤矿井下用非金属(聚合物)制品安全性能检验规范
3 技术要求
3.1 规格尺寸和外观质量
3.1.1 涂覆布的幅宽不得小于900mm,涂覆布的厚度不得大于0.80mm。
3.1.2 涂覆布的骨架材料不得有断裂、死折;涂覆布不得产生涂覆物脱层和缺覆盖膜等现象。
3.1.3 直径不大于3 mm不脱落的覆盖膜疙瘩、不破皮气泡和面积不大于1 mm2的杂质在1 m2面积的涂覆布上总计不得多于5处,其中不破皮气泡不得多于2处。
3.2涂覆布的物理机械强度
3.2.1 涂覆布的经、纬向扯断强力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2 涂覆布的经、纬向撕裂力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3 涂覆层与骨架材料的粘附强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指 标 | |
|
Ⅰ级 |
Ⅱ级 | ||
|
1 |
经、纬向扯断强力,N/50mm |
≥2000 |
≥1300 |
|
2 |
经、纬向撕裂力,N |
≥200 |
≥150 |
|
3 |
涂覆层与骨架材料的粘附强度,N/25mm |
≥30 |
≥20 |
3.3 涂覆布的阻燃性
3.3.1 酒精喷灯燃烧试验时,试样的有焰和无焰燃烧时间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s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指 标 | |
|
1条试样 |
6条试样总和 | ||
|
1 |
有焰燃烧时间 |
≤10 |
≤18 |
|
2 |
无焰燃烧时间 |
≤60 |
≤120 |
3.3.2 酒精灯燃烧试验时,试样的有焰和无焰燃烧时间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s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指 标 | |
|
1条试样 |
6条试样总和 | ||
|
1 |
有焰燃烧时间 |
≤12 |
≤36 |
|
2 |
无焰燃烧时间 |
≤60 |
≤120 |
3.4 涂覆布的抗静电性
涂覆布的表面电阻应不大于3×108Ω。
3.5 涂覆布的耐热性
涂覆布经耐热性试验后,其表面应无裂纹、无发粘等异常现象。
3.6 涂覆布的耐寒性
涂覆布经耐寒性试验后,其表面应无折损、无裂痕等异常现象。
4 测定方法
4.1 涂覆布的规格尺寸及外观质量的测定
4.1.1 涂覆布的幅宽用最小分度值为1 mm的钢板尺测量,涂覆布的厚度用最小分度值为0.01 mm的厚度测定仪测量。
4.1.2 涂覆布的外观质量用目测法检查。
4.2 涂覆布物理机械强度的测定
4.2.1 涂覆布经、纬向扯断强力的测定按照GB 5572的规定进行。
4.2.2 涂覆布经、纬向撕裂力的测定按照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
4.2.3 涂覆层粘附强度的测定按照GB 10720的规定进行。
4.3 涂覆布阻燃性的试验
4.3.1 酒精喷灯燃烧试验按照MT 113的规定进行。试样的点火时间以点燃为准,但不得超过10s。
4.3.2 酒精灯燃烧试验按照MT 113的规定进行。试样的点火时间以点燃为准,但不得超过20s。
4.4 涂覆布抗静电性的测定
涂覆布表面电阻的测定按照MT 113的规定进行。
4.5 涂覆布耐热性的试验
涂覆布耐热性的试验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4.6 涂覆布耐寒性的试验
涂覆布耐寒性的试验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5.1.1 产品由制造厂的质量检验部门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1.2 按表4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5.2 型式检验
5.2.1 型式检验按表4规定的项目进行。
表4
|
检验项目 |
出厂检验 |
型式检验 | |
|
全检 |
抽检 | ||
|
3.1.1 |
√ |
— |
√ |
|
3.1.2 |
√ |
— |
√ |
|
3.1.3 |
√ |
— |
√ |
|
3.2.1 |
— |
√ |
√ |
|
3.2.2 |
— |
√ |
√ |
|
3.2.3 |
— |
√ |
√ |
|
3.3.1 |
— |
√ |
√ |
|
3.3.2 |
— |
√ |
√ |
|
3.4 |
— |
√ |
√ |
|
3.5 |
— |
— |
√ |
|
3.6 |
— |
— |
√ |
注:“√”表示应检;“—”表示不检。
5.2.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1次;
d. 产品停产1年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2.3 批量生产的产品和新产品必须由国家煤矿防尘通风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型式检验,合格后发给检验合格证或井下试验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有效期为1年。
5.3 抽样方法与组批规则
5.3.1 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法
产品应逐批(每投料一次为一批)按GB 10111的规定进行随机抽样,样品数量不少于3m2,粘附强度样品为300mm×300mm。
5.3.2 型式检验的抽样方法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GB 10111的规定进行随机抽样,样品数量不少于6 m2,粘附强度样品为300mm×300mm。抽样基数不少于500m。
5.4 判定原则
5.4.1 出厂检验项目3.2.1,3.2.2,3.2.3,3.3.1,3.3.2,3.4中如有1项不合格,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测,复测仍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5.4.2 型式检验项目3.2.1,3.7.2,3.2.3,3.3.1,3.3.2,3.4中如有1项不合格或3.1.1,3.1.2,3.1.3,3.5,3.6条中有2项不合格时,应在同一批样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测,复测仍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每卷涂覆布上都应有标志。标志可采用涂刷、印烫等方法,内容包括:
a. 产品名称;
b. 安全标志及其编号;
c. 产品品质级别;
d. 检验合格证印章;
e. 制造厂名称;
f. 生产日期或批号。
6.2 包装
每卷或多卷涂覆布可用编织袋等材料包装,其包装外表面应标明:
a. 产品名称;
b. 颜色及品质级别;
c. 幅宽和每卷长度;
d. 制造厂名称;
e. 生产日期或批号;
f. 贮运图示标志。
6.3 运输
产品在搬运中不得与尖硬物撞击,不得在地上拖拉。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
6.4 贮存
6.4.1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良好的库房内,禁止与有损于橡胶和塑料品质的物质接触,避免阳光直射,并距热源1 m以外。
6.4.2 产品在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制造厂应保证产品自生产日期起,贮存期1年内,其物理机械强度;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附录A
煤矿用风筒涂覆布撕裂力测定方法
(补充件)
A1 方法提要
在试样上按规定的尺寸平行剪2个刀口,再在拉力试验机上以一定的牵引速度拉伸,测量试样在受力过程中,垂直于刀口的1根或多根纱线断裂时的负荷。
A2 拉力试验机
A2.1 采用测量范围为0~500N、准确度为±1%的恒速拉力试验机。当采用惯性拉力机测力时,应在量程的15%~85%之内测量。
A2.2 拉力试验机应具有读数装置和记录装置。
A2.3 拉力试验机的上、下夹持器有效夹持距离为100mm,夹持面应带有线条槽或波纹面。
A2.4 拉力试验机的下夹持器移动速度为100±10mm/min。
A3 测定条件
在温度为23土2℃、相对湿度为60%~70%的条件下进行。
A4 试样及其制备
A4.1 从距整卷涂覆布末端不少于1m处,剪取1.5m长的样品1份,按图A1排列方式截取经、纬向试样各5条。
A4.2 试样的规格应符合图A2的要求。
A4.3 在试样长度方向上平行剪2个刀口,刀口长100mm,间隔100mm。
A5 测定步骤
A5.1 上、下夹持器间初始距离为100mm,上夹持器沿bc线夹住试样中间舌片,下夹持器对称地沿ab和cd线夹住另外2个舌片。试样应夹持良好,不得打滑或夹断。
A5.2 撕裂长度为100mm,有效撕裂力取撕裂长度为50~100mm之间撕裂力的算术平均值。
A6 测定结果表述
取经、纬向各5个试样的算术平均值为经、纬向的撕裂力,精确到1N。
附 录 B
煤矿用风筒涂覆布耐热性、耐寒性试验方法
(补充件)
B1 仪器、设备
a. 恒温箱1台,控温范围0~100℃;
b. 温度计1支,测量范围0~100℃,最小分度值为0.1℃;
c. 低温箱1台,控温范围0~一30℃,配温度显示装置。
B2 耐热性试验
在距涂覆布边缘至少50mm处剪取与经向和纬向方向平行、长度为100mm、宽为50mm的试样各1条,置于温度为80±2℃的恒温箱中,24h后取出,观察试样表面有无裂纹、发粘等异常现象。
B3 耐寒性试验
在距涂覆布边缘至少50mm处剪取与经向和纬向方向平行、长度为100mm、宽度为29mm的试样各3条,置于-25±3℃的低温箱中,2h后迅速取出,并于长度方向折曲180°,观察试样有无折损、裂痕等异常现象。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通风及设备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起草和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宗福、左兴福、李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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