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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炭运输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整顿煤炭运输秩序的通知

2006/3/21 9:20:29       
 各市地监委、煤炭局、物价局、审计局、纠风办,各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及各分公司、计划单列单位、 省煤炭进出口公司、省监管局、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公司: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山 西 省 物 价 局、山 西 省 审 计 厅、山西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于二00三 年九月三十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炭运输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整顿煤炭运输秩序”的通知。
  为了彻底解决使用自备车运输存在的问题,规范铁路运输秩序,减少运力浪费,铁道部决定在7月1日起收回路内自备车的基础上,从8月30日至9月30日将其余企业自备车全部收回,统一管理运营,彻底取消自备车运输。 但是在铁路部门收购自备车期间,一些中间环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利用其垄断地位,采取与煤炭企业联营、代理等方式,巧立“点装费”、“代理费”等名目,损害我省煤炭企业利益,严重扰乱了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为了规范和整顿煤炭市场经营秩序,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保护我省煤炭行业的基本利益,保障全省煤炭工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各煤炭运销企业要把规范和整顿煤炭运输秩序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杜绝煤炭运输中的不正之风,坚决取缔违法经营、无证经营活动,坚决防止任何中间环节借国家取消自备车之机,利用其垄断地位,侵害我省煤炭企业利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条和五十一条关于“煤炭经营应当减少中间环节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和“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的规定,任何煤炭生产运销企业均不得与非法煤炭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联营”、“代理”、“点装或保车”等协议,进行非法煤炭经营活动。省监委将会同省煤炭工业局、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纠风办等部门进行检查,一经发现,省监委、省纠风办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有关领导的责任,省煤炭销售管理部门将核减直至停报运输计划,省物价部门要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省审计部门要对销售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对其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严格按合同价格结算。各单位必须坚持同煤种、同流向、同市场、同价格的原则,以年度订货合同为依据,按路车运输价格进行结算。凡没有按路车运输价格与用户签订合同的,要尽快签订补充协议。10月份以后,将根据实际结算价格进行运输计划的审批,对低于合同价格或低于同地区、同流向、同煤种实际结算价格、造成全省煤炭经济利益流失的企业,限制提报运输计划。
  四、各有关部门、煤炭运销企业要加强对煤炭运输环节的管理。自备车取消后,自备车计划合并到每月的补充计划中办理,并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炭铁路月度运输计划管理办法》编制、申报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简化审批程序,直接向铁路部门报批。如经发现,将给予核减或停报运输计划的处分。各煤炭运销企业对铁路运输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以便协调处理,避免出现铁路运输和计划衔接的矛盾,确保晋煤外运。
         

                                                                                          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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