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实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可靠,公开、公正。
(三)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四)尊重当事人正当权利,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二、行政处罚裁量准则
(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按高瓦斯管理、水火煤尘灾害严重的矿井存在“一通三防”、水害安全隐患,应依法停止生产或停产整顿,并处规定的上限罚款。
(二)管理不善、违章现象普遍、随时有发生事故可能的煤矿,应依法停止生产或停产整顿并处规定的上限罚款。
(三)矿井主要负责人不亲自抓安全,长期不下井,以包代管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伤亡事故的,除对矿井处罚外,还应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规定的上限罚款。
(四)矿井存在下列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1、牟取非法利益的;
2、屡禁屡犯的;
3、提供虚假情况,隐瞒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4、存在安全隐患又不积极配合安全监察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从重情节。
(五)对多个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三、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权限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煤矿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由监察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独眼井开采、死灰复燃、列入关闭对象的矿井,需责令关闭的,由办事处依法报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二)不足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办事处、监察站科(站)长或者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监察员决定,立案决定由办事处副主任或机关业务处室副处长以上领导批准,并报办事处或局机关业务处室备案。
(三)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办事处或者局机关处室负责人决定。
(四)超过3万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生产、停产整顿、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由办事处或机关业务处室报请局领导决定。
四、行政执法注意事项
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各办事处、监察站要根据分工,结合各自分管业务的实际制定监察执法工作目标,努力提高执法水平。综合应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舆论的手段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断树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权威,牢固掌握监察执法主动权,积极探寻执法最佳途径,力求达到最佳执法效果。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阐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行政处罚的法定性、强制性以及其享有的权利。
(二)对于地域性、全局性、普遍性的问题,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函告当地政府。
(三)对于明知故犯、违法性质严重的案件应采取监察升级、行政强制、移送或与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等手段。
(四)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应当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动员全社会监督。
(五)提倡将监察与服务有机地结合,正确处理监察与服务的关系,预防与处罚的关系。
(六)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应实施重点监察,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七)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必须严格执法,不得随意更改。
五、严格执法监察、确保执法公正
(一)加强对监察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方面的培训教育和监督。
(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教育监察员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思想。经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决定被撤消或行政诉讼败诉导致国家赔偿的,要追究监察员的行政责任。
(三)强化约束机制,提高监察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杜绝徇私舞弊现象,查纠枉法行为。
(四)建立行政执法廉政责任制,将执法是否到位作为考核廉政建设业绩的重要依据,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融于具体的执法活动中。
(五)认真执行执法回避制度。
(六)实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公开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煤炭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煤炭网www.coal.com.cn "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
网站技术运营:北京真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煤远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喀什煤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航丰路中航荣丰1层
京ICP备1802369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10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