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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的低税率危及社会公平

2006/3/25 9:18:15       

     3月23日,就在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调整消费税的同时,新华网转发《半月谈》的报道:煤老板团购“悍马”,百姓成“矿区难民”。报道称,山西省灵石县虽是“煤乡”,但是当地的老百姓不但没有能够因煤致富,而且因煤矿的私采滥挖,导致环境破坏、耕地被毁,有的村民连温饱问题也解决不了,沦为“矿区难民”。
 
  “矿区难民”这个称呼让人心酸!更让人们感到困惑的是,为什么在煤价连续几年上涨的前提下,煤炭产地竟然出现“矿区难民”?进一步思考,

我们面对的现实是:煤炭涨价,消费者要接受涨价后产品,没有受益;无序开采、违法生产,每年的死亡矿工达六七千人,社会没有受益,甚至为处理这些事情还要投入大量的公共资源,真正受益的是“煤老板”,有报道称,一个年产两三万吨的小煤矿,一天的利润就有上万元,一个年产不到10万吨的煤矿,年利润高达近千万元人民币。
  
  巨大的利润空间,使煤炭这个行业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官煤勾结、腐败丛生、矿难频发、官员入股等等,都一再成为近两年的社会热门词语。另外,由于煤炭是我国能源的上游材料,其价格长期高企,直接加大了相关产品的成本,抑制了消费需求。那么,煤炭行业丰厚的利润是怎么来的?除了市场因素以外,有多少是靠企业的管理、资金的投入产生的?又有多少是因政策导致?比如资源税过低就是一个非常明显的原因。
  
  据官方报道,我国的资源税是1994年开始执行的。当时的煤炭价格是每吨七八十元,征税额是每吨1.60元左右;自2005年6月1日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煤炭的资源税进行了调整,每吨提高到3—3.60元,而此时的煤炭价格已涨到每吨三四百元。据“中国证券报”2005年12月30日报道:煤炭资源的税额与与价格之比,国外最高达到8%,而我国一直在1.18%左右。2005年6月虽然每吨煤炭的税额提高了,但是按当年的煤炭价格计算,仍然到不了2%,与国外的8%比较明显偏低。
  
  资源税长期偏低,使本应由国家获取的利益大量流失,严重危及社会公平,不仅培植了一大批轻松暴富的“煤老板”,豪车豪宅,炫富扬威,加大社会财富的分配悬殊;还为管理这个行业的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了较大的权力寻租空间,这一点从近年发生的大量矿难事故调查中都能找到答案。
  
  除此以外,煤炭开采中的大量“隐性”成本,也需要社会为此买单。据新华社主办的“新华每日电讯”2005年10月22日的一篇文章介绍:“国家发改委和山西省组织的煤炭可持续发展专题调研显示,国有煤矿生产煤炭付出的“隐性”成本触目惊心:每挖一吨煤实际动用2.5吨煤炭储量,损耗2.8吨地下水资源。平均每年生产1亿吨煤,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达245平方公里,以2002年为基年测算,山西每年造成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产破坏、地表塌陷等折合人民币300多亿元”。我在这里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新华社上述报道依据的是“国有煤矿”,国有煤矿一般技术比较先进,管理相对科学,还造成如此大的“隐性”成本,可以设想,那些大量手续不全的小煤矿,社会所付出的“隐性”代价显然更要高的多。由此可以看出,那些煤老板们攫取的巨额财富,不仅是对国家资源的掠夺,还为社会带来了许多潜在危机。
  
  这几年为什么国家采取了一系列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来治理和规范煤炭生产,但一直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违法人员仍然铤而走险?这里的关键因素是煤炭的畸形利润,违法者受到的处罚成本与违法所得比较要小的多,每吨三四元的税收,对煤老板来说,有几个在乎的?如果这种煤炭暴利不消除,其结果是整顿关闭的煤矿越多,剩下的煤矿利润就越高,利益驱使使私采滥挖的现象会愈发严重,治理难度会更大。

  要从根本上扭转煤炭行业违法违规开采的状况,在加大管理力度的前提下,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发挥税收杠杆作用,调节畸高的煤炭利润,使其降到合理水平,丧失“诱惑”力。这样既能保护国家资源,减少污染和破坏性开采,也有利于社会公平,国家相关部门应及早引起重视。

  

(稿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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