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一个煤炭企业掌握100亿吨的煤炭资源,但是只挖出来30亿吨,现有的政策是以这30亿吨产量为基数来计征资源税。这就导致企业“吃菜心”而“
现行资源税以销售量或自用量为计税依据,即是对已开采销售或移送使用的资源征税,对那些开采后暂未销售或未移送使用的不征税,致使相当部分企业在开采资源的过程中“采富弃贫”。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以煤为主要能源的国家,煤炭消费占全国能源消费的近七成。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煤炭企业资源回收率偏低,国有煤矿矿井回采率平均只有45%左右,乡镇和个体煤矿矿井回采率平均为15%到20%。冯飞举例说:“假如一个煤炭企业掌握100亿吨的煤炭资源,但是只挖出来30亿吨,现有的政策是以这30亿吨产量为基数来计征资源税。这就导致企业‘吃菜心’,而‘菜帮’全扔现象非常严重。”为了从源头上控制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现象,使得开采企业更加合理地安排生产活动,关键在于调整资源税的征收办法,从按产量征收的办法调整为资源储量征收的办法,激励煤炭企业提高回采率。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岳福斌解释说,假设全国的平均回采率为45%,就确定45%为煤炭资源税负的计征点,低于45%的,每低一个百分点就增加一个百分点的资源使用费或者资源使用税,惩罚落后。这样那些小煤矿和技术落后的企业,因为回采率达不到标准,税费太高,只能转让,用经济的手段使其退出;同时保护先进,当回采率达到50%的时候,税费可以降低。这种以资源储藏量为基数的计征办法,是一种激励制度,把浪费资源的淘汰出局,而更好地利用和保护资源的企业会掌握更多资源。
冯飞强调,资源税改革是利益调整问题,是行业利益和国家利益,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取舍、平衡的问题。资源税的调整有可能成为导致能源价格上涨的因素之一,会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2005年,我国经济增长9.9%,而我国在从今年开始的“十一五”规划期间年均经济增长率预期值为7.5%。冯飞认为,资源类产品价格调整有可能会降低经济增长率,但经济增长率不低于7.5%是完全可以承受的,这样更加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 出 自 ] 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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