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一些地方用煤炭"资源整合"代替关闭矿井,庇护了一部分不合格矿井,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对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已联合下发文件《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记者5日从安监总局了解到,《若干意见》要求,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的煤矿,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后,相关部门必须吊(注)销其所有证照,停止供电。鼓励大型煤矿企业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小煤矿。
《若干意见》强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应按照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整合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整合必须是一个有资质、有资金、有技术的法人主体来整合其他矿井。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选用先进开采技术和先进装备。
《若干意见》明确,全国煤矿要在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矿井。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且2007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一律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即注销各种证照、予以关闭;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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