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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瓦斯监测监控信息网络系统运行管理规定(暂行)

2006/4/11 8:29:40       
  第一条 为确保山西省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集团公司以及联入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 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实行“统一规划联网,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信息调度中心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和指导;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所辖区域的安全信息网络指导和运行管理;煤矿企业建立企业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保证矿级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递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
  第四条 各市(地)、县级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设备、软件及煤矿联网软件系统等资产所有人为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信息调度中心。对网络设备及软件的任何扩充、改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省局信息调度中心批准方可进行。网络设备的运行及维护费用由各使用单位承担。各煤矿企业监测系统的联网运行要收取相应的使用维护费用。
            第二章 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建立
  第五条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信息调度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全省各级煤矿安全信息网络和煤矿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等工作,系统的方案设计、系统结构、建设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上传数据按省局统一设计格式传输。
  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安装产品合格、数量足够、位置正确的传感器,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三章 网络设备及运行管理
  第七条 安全信息网络系统是用于全省煤矿瓦斯进行多级监管的专用设备,必须保证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各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要有专人负责运行和管理,省、市(地)、县、矿四级网络中心要设置专门的机构并配备专业的网络管理技术人员。
  第九条 各市(地)、县、集团公司、煤矿要建立网络运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条 各级安全信息网络中心要建立对网络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保证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一条 建立安全信息网络运行年检制度,各市(地)、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年检,负责检查县级网络、煤矿监测系统,并将年检结果上报省局;省局负责检查市(地)局、集团公司网络。
  第十二条 各级网络系统及煤矿配备的IP电话,是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组成部分,专门用于安全生产的调度指挥和网络调试,应固定在机房和调度室并保证畅通。
  第十三条 专网内IP电话网管及号码资源分配由省局信息调度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各市(地)要建立煤矿企业专用各类井下传感器、探头等检查、验收的责任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
  第十五条 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空调系统、UPS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
          第四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山西省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是一封闭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和其它网络(如:国际互联网)相接。
  第十七条 各级网络用户及操作人员不得通过安全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网络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第十九条 各级网络及煤矿监测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市(地)、集团公司网络中心必须配备指定防火墙设备,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
  第二十一条 省局、市(地)、集团公司网络中心必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及指定网络版防病毒系统,各应用服务器、网络工作站安装相应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系统升级。
第二十三条 省局、市(地)、集团公司网络中心要定期用磁带机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建立数据管理制度。 
          第五章  故障处理
  第二十四条 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抢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
  第二十六条 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超过1小时应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超过4小时应向市(地)主管部门报告,超过8小时应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规定立即采取措施。有故障不报告者,视为系统无故障停止运行。
         第六章 机构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安全监测系统要设置信息调度室,同时配备系统操作和维护人员。系统操作人员应由具备煤矿专业和计算机专业基本知识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要求相对保持监管系统操作人员的稳定性。
  第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运行技能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设置信息调度中心机构负责管理煤矿瓦斯监测网络系统,要配备熟悉计算机和煤矿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和维护。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条 市(地)、县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发生下列情况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停产可能导致事故的,应当场责令停产整顿: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四证一标志”或末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
  2、未按规定配足安全监控人员,或安全监控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3、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域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认真处
理、按规定上报的;重大隐患重复出现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
  4、监控系统联网矿井系统不能正常联网运行、安全信息末按规定及时上传的;
  5、各类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装、移动、甩开不用的或不在计算机内正确标注位置的;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系统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上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煤矿监测系统是否正常联网运行,作为复产验收和生产许可证年审的必要条件之一,煤矿监测系统年检不合格或系统全年累计三个工作日不正常运行者,生产许可证不予年审。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2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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