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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内贸煤炭港口作业收费标准的通告

2006/4/11 10:55:02       
各作业委托人:

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23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以下简称《内贸费规》)(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结合秦皇岛港的实际情况,我集团公司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内贸煤炭港口作业包干费和堆存保管费的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 港口作业包干费。依据《内贸费规》第二十八条,鉴于我港的装卸包干费自1993年起13年来未进行调整,考虑我港的成本状况,决定将港口作业包干费标准由现行12.94元/吨调整为15元/吨(指正常基本作业过程),货物港务费0.50元/吨、港口建设费3元/吨仍执行交通部现行标准,总计为18.50元/吨。

二、堆存保管费。依据《内贸费规》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考虑到我港煤炭中转量大,为减轻货主负担,特给予10天免费堆存期,具体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堆存在第二、六、七、九港务分公司的煤炭:第1——10天免收;第11——20天为0.10元/吨天;第21——30天为0.20元/吨天;30天以上为0.40元/吨天。

堆存在第三港务分公司的煤炭:第1——20天免收;第21——30天为0.10元/吨;30天以上为0.20元/吨天。

三、除港口正常作业范围以外的额外作业,收费标准仍按我港现行标准执行。

1、鉴于灭火、拣杂、倒垛等劳务作业不属于港口正常的作业范围,因此,如确有需要,由作业委托人向相应港务分公司提出作业委托申请,另行签订《作业委托协议》,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2、作业委托人进行港内煤炭交易时,在办理港口物权变更手续时,相应港务分公司另计收0.05元/吨。

3、作业委托人申请的港口铁路额外作业,由作业委托人与铁运分公司单独结算,并按如下标准另行计收港口铁路作业包干费:①委托人申请的东西港转车作业,4元/吨;②委托人申请的堆场间捣载作业,2元/吨;③委托人申请的除进港过衡以外的轨道衡作业,0.69元/吨;④货主自备车进港作业,1.50元/吨。

4、已集港煤炭原则上严禁汽运出港,特殊情况需要汽运出港的,煤炭进港时按装船作业已预收的港口作业包干费不予退还。特此通告。

附表:1、秦皇岛港内贸煤炭港口作业包干费率表

2、秦皇岛港内贸煤炭堆存保管费率表

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秦皇岛港内贸煤炭港口作业包干费率表 表1

作业过程

 

费率(/)

 

货类

 

()车→堆场→船舶

 

适用范围

 

煤炭

 

15.00

 

二、三、六、七、九港务分公司

 

注:1、本表费率为煤炭在港口作业的正常基本作业过程,不含作业委托人申请的额外作业。

 

2、上述包干费不含货物港务费和港口建设费。按照交通部现行标准,货物港务费0.50/吨、港口建设费3/吨,另行计收。

 

秦皇岛港内贸煤炭堆存保管费率表

 

2

 

适用范围

 

费率(/吨天)

 

堆存时间

 

二公司、六公司、七公司、九公司

 

三公司

 

1——10

 

免收

 

免收

 

11——20

 

010

 

免收

 

21——30

 

020

 

010

 

30天以上

 

040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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