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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3•4"重大火灾事故通报发出

2004/7/31 0:00:00       
    近日,喀什地区行署就泽普县煤矿新井"3·4"重大火灾事故发出通报,公布了对这一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2004年3月4日上午12点14分左右,泽普县煤矿新井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喀什地区组成事故调查组,会同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认真调查。根据有 关法规决定,对在这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泽普县煤矿新井电工兼压风机工任四,新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泽普县煤矿新井矿长王江伟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泽普县煤矿矿长张田,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已于2004年4月28号被泽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其行政公职自然解除。泽普县煤矿新井副矿长张杰,作为主管生产和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在这起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发生时已回家探亲,对其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喀什地区行署还决定给予在这起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泽普县煤矿副矿长、泽普县经贸局派驻泽普县煤矿新井的监督管理人员托乎提·夏西木撤销副矿长职务的行政处分;给予泽普县经济贸易局局长朱新南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泽普县经贸局副局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买买提吐尔逊·祖农行政记过处分;责令泽普县副县长贺建平作出深刻检查,并在泽普县通报批评;责令泽普县人民政府对此次事故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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