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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出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定

2006/4/20 13:21:29       

    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市场秩序,河北省政府近日出台了《河北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细则》对煤炭经营资格申报条件、经营资格审查程序、经营、监督管理、罚则等做出了详细说明。

     《细则》规定,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向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煤炭零售经营企业向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民用型煤加工销售企业向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在煤炭经营活动中,《细则》禁止下列行为:煤炭经营企业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煤矿企业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煤炭产品;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垄断经营;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煤炭价格管理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税收的规定,偷漏税款;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行政机关不得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

     《细则》要求,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煤炭经营活动,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来源《新华社 魏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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