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矿企业安全诚信存在的问题
目前,煤矿企业尤其是有些小煤矿企业,为了逃避处罚,为了通过评估、评价,为了领取许可证,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弄虚作假的安全不诚信问题。主要是:
1、临时封闭煤矿井下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的作业现场。部分存在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或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企业,为了通过安全程度评估、评价或逃避处罚,在进行煤矿安全程度评估、评价以及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时,临时把被串联的工作面或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封闭起来,事后再启封。
2、虚假的检查记录。有的煤矿企业不按规定严格检查瓦斯甚至不检查瓦斯,有的煤矿企业瓦斯检查仪器是坏的,为了应付检查,随意填写瓦斯报表。有的煤矿企业的矿长,不严格执行每天审查瓦斯报表制度,不在瓦斯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有的甚至提前几天在空白的瓦斯报表上签字。
有的煤矿企业井下作业场所瓦斯浓度较高,经常超限,瓦斯报警断电仪经常跳闸断电,影响煤矿的产量和效益。对此,煤矿负责人不认真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措施,而是把瓦斯监控探头移到进风流中或把瓦斯监控探头包起来,指挥工人继续冒险作业。
3、提供虚假的技术文件。有的煤矿企业的《作业规程》不是针对特定工作面制定的,而是把其他工作面或其他煤矿的《作业规程》拿来应付检查、对付评估。有的煤矿企业的《安全措施》是从教科书上复印下来的,没有针对性。有的非法开采的小煤矿,修改其实际的坐标,套在原合法矿井的图纸上,或者就用原合法矿井的名称,以骗取有相关证照。
4、借用其它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有的煤矿企业为了减少安全投入费用,不认真组织送瓦斯检查员、井下放炮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严重不足。在评估和迎接检查时,临时借来其它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欺骗评估、检查人员。特别是同一位老板开的煤矿,往往将几个煤矿的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书混在一起,检查人员检查那个煤矿就拿到那个煤矿去应付检查。如2004年11月4日,监察人员在渝水区杨林新煤矿检查时,发现该矿提供的特殊工种有不少曾在欧里长坡煤矿和金鑫煤矿被检查过。
5、临时租借设备应付评估和检查。按规定煤矿企业井下工作面都必须装备瓦斯监控仪器。但有的煤矿企业井下瓦斯监控仪器数量严重不足,为了应付评估或对付检查,临时借来其它煤矿的瓦斯监控设备装好,事后再拆下来归还。
6、签订虚假的协议。在2001年的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所有的乡镇煤矿都必须停产整顿,经“四证审核”和“四级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要求煤矿企业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煤矿的安全技术工作。但有的煤矿企业与有关技术人员签定形式上虚假协议,用少量的钱买来技术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复印件,欺骗验收人员。而实际上技术人员从来不来煤矿指导,煤矿企业也不支付聘用费。还有救护协议也存在虚假问题。
二、安全不诚信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的危害
煤矿企业安全不诚信行为,其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条件达不到基本的要求,大部分是隐瞒了安全事故危险源和安全隐患。煤矿企业自认为通过了评估或检查,继续违规违法生产,指挥工人冒险作业。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的危害便是安全事故的发生,甚至发生重特大事故。
安全不诚信即欺诈行为,其煤矿企业本身不发生事故是偶然的,发生事故是必然的。既害了工人,又害了自己;既破坏了当地安全生产形势,又给地方政府及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带来压力甚至是处分。
2004年上半年在上饶县双发煤矿发生的一起瓦斯爆炸事故就是典型。该煤矿在2003年下半年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时,其井下只有一个工作面,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有8人,其中瓦斯检查员有3人。但在事故调查时发现,该煤矿发生事故时井下6个工作面大串联通风违法生产,井下风量严重不足;只有1名无证的瓦斯检查员,而发生事故的工作面放炮前没有检查瓦斯,导致了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2004年8月15日,铅山县和平煤矿发生重大透水事故,死亡3人。事故调查发现,该煤矿透水的原因是违法越界开采200多米,破坏了矿界隔水煤柱,违章指挥造成的。每次县、乡有关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到煤矿检查时,煤矿负责人把该巷道封闭起来,逃避检查,直至发生透水事故。其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2001年4月2日,宜丰县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6人。该矿是低瓦斯矿井。虽然表面上聘请了技术人员,也签了协议。但聘请技术员的协议是假的,是为了应付检查、应付四级验收的,聘请的技术员从来没有认真履行过职责。由于煤矿技术管理混乱,二水平风量不足,一水平工作面无风作业,导致瓦斯聚积,造成瓦斯爆炸。2002年10月10日,武宁县泉口电站煤矿发生冒顶事故死亡2人。事故原因主要是没有作业规程,无人管技术,假聘技术人员员应付验收。该两个煤矿聘请的技术员签了假协议,虽然没有上班没有拿工资,但由于没有履行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分别被追究刑事和经济处罚。
2004年11月6日,江西省验收组在吉安县安塘煤矿验收时,发现有多处新打的密闭。检查人员打开两处密闭检查,发现密闭内有不少生产电器设备,显然这是为了通过验收临时密闭起来的作业面。对这种弄虚作假、安全不诚信的煤矿企业,检查人员当即决定不验收,并责令停产整顿,继续整改合格后,重新申报验收。
三、对策
针对煤矿企业存在的安全诚信问题,应从法律上、制度上、工作方法上等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
1、要用足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①按照《安全生产法》第33条的规定,强化对煤矿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情况进行监察,对违反该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85条规定进行处罚。②要求煤矿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38条规定,对煤矿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煤矿企业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要记录在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记录情况进行检查。③对提供虚假情况和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5条规定取上限处罚。
2、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法律法规针对企业安全诚信问题方面处罚规定不明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供虚假情况和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处罚太轻,不足以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因此,尽快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加重对安全不诚信企业处罚规定,对因此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要取消其经营管理煤矿的资格。
3、建立健全有关煤矿安全诚信制度。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变更报告制度》、《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情况网上公告制度》、《煤矿安全仪器仪表登记备案制度》、《煤矿井下作业场所开工和完工报告制度》、《煤矿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煤矿重大危险源消除备案制度》等。同时强化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诚信及其危害性的教育。
4、创新监察检查的工作方法。一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煤矿安全动态管理电子档案,把各煤矿企业井下工作面的布置情况、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的布置及运行情况、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情况等输入电脑,建立网络监控系统。这样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或评估评价人员到煤矿现场监察检查、评估评价时,可以对照煤矿现场情况进行检查,不被煤矿企业欺骗。二是现场检查时,不仅要深入煤矿井下检查,更要认真查阅煤矿有关技术资料。如查阅煤矿一段时期的生产、安全记录,煤矿重大危险源登记档案、煤矿安全问题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等,通过查阅资料可以发现很多井下检查发现不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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