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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用煤大户5月底前须签供煤合同

2006/5/1 21:33:32       
    天山网讯(记者姬兆霞实习生王迪报道)5月底前,新疆电力、热力企业及年用煤量在5万吨及以上的企业必须与煤炭生产企业签订供煤合同,需委托运输的还要与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边远缺煤地区煤炭用户可与煤炭生产企业或当地煤炭经营企业签订购煤合同。

    4月29日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供需协调会转发了《自治区煤炭局关于做好2006年煤炭供需协调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部门和企业要积极支持煤炭定货改革,所有用煤企业及煤炭经营企业,都应积极与煤炭生产企业签订供煤合同。

    会上,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天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电厂)、新疆八一钢铁集团公司、乌鲁木齐万嘉热力公司,哈密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密天光电力公司,新疆乌苏四棵树煤矿与独山子石化公司分别签订了煤炭供需合同。

    自治区副主席宋爱荣在会上表示,2005年自治区关闭煤矿生产企业145处,去年冬季一度出现了煤炭供应紧张的局面,今年分区域、分时段的煤炭缺口仍然存在。因此,用煤企业和煤炭生产企业要及早地签订煤炭供需合同,避免出现煤炭生产企业夏季停产而冬季超能力生产的局面。

    副市长刘志勇在会上说,乌市今年的煤炭需求总量预计约950万吨,较去年增长5%左右,仍有200万吨的煤炭缺口,需从米泉、昌吉等地调入补充,才能确保供需平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艾力更·依明巴海出席了会议。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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